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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才7个月】男子拒戴口罩打死老人,曾杀女友获9次减刑

烟语法明 2020-09-17


3月28日,北京检方对外通报称,
刑满释放人员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
一家超市内因不戴口罩产生纠纷,
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
案发后,北京市检二分院
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郭某某批准逮捕。


超市内不戴口罩,将老人打倒


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刑满释放人员。今年3月14日15时许,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内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满。后郭某某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某某,致段某某受伤。

郭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打伤两名超市员工,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

据目击者介绍,事发时,这名男子在收银台不戴口罩打电话,其身后排队的老人让他戴上口罩,引发口角。后郭某某将老人推倒,并殴打老人,致使老人昏迷不醒。超市一名经理阻止郭某某离开现场时,也被其打倒,随后郭某某又打倒并咬伤了阻止他的另一名超市员工。



曾在2004年杀害女友,被九次减刑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1982年生的郭某某于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减刑于去年7月24日获释。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他曾经被九次减刑。他所服刑的北京延庆监狱认为,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多次获得奖励,因此提出减刑建议。

2004年的“北工大女生被杀案” 曾引发社会反响,郭某某正是该案的被告人。案发前,郭某某是北京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

据媒体报道,当年8月29日下午,一家酒店的服务员收拾房间时发现段姓女生遗体,后警方将嫌疑人郭某某控制。段姓女生是郭某某的女朋友,其生前同学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段的男友脾气暴躁,两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吵架,女生还被打过。

郭某某2005年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时表示,事发当日,两人在宾馆内发生争吵。随后,自己将段姓女生杀害。案发后,段母接受了郭家40万元的赔偿,并恳请法官对其从轻处理。郭某某所在学校也开具了其在校表现证明,恳请法官从轻处理。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微信公众号


阅读链接

九次减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刑更960号

罪犯郭文思,男,36岁(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了(2005)二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本院于2008年9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2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0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于2013年4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1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2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对罪犯郭文思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郭文思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郭文思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罪犯郭文思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斌
审判员  纪艳琼
审判员  刘玉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尤頔
书记员秦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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