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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上诉3次发回重审,被羁押15年后,河南“吴春红投毒案”终审改判无罪

烟语法明 2020-09-17

“……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月1日上午,河南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再审宣判,河南高院作出判决,改判吴春红无罪。



判决书内容


从200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2020年4月1日无罪释放,被羁押5611天后,吴春红终于重获清白。入狱时,吴春红是34岁的壮年,出狱后已年过半百。


吴春红儿子吴云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他和另一名亲属正在浙江金华监狱,准备接父亲出狱。



吴春红入狱前照片。



视频



案件回顾



“投毒杀人”案三次死缓三次驳回后

被判无期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的电工王战胜家中出了事。那一天,王战胜的两个儿子王某龙(3岁)、王某峰(6岁)先后中毒,经抢救,王某峰脱离生命危险,但王某龙最终死亡。


根据法医鉴定结果,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


一周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此案告破,“经侦查,同村的吴春红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吴春红交代了他报复杀人的全部过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案件资料,警方侦查了解到,吴春红曾在周岗村经营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因安装电表及用电等问题,与村里电工王战胜产生了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用村里的大喇叭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王战胜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便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毒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


交完电费后,吴春红趁人不备,溜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鼠药投放到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次日早上,王战胜用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两个儿子食用后先后中毒,最终一死一伤。


红星新闻梳理案件材料了解到,该案历经4次判决、3次发回重审。




2005年6月23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22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吴春红死缓;2006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3日,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吴春红上诉,维持原判。



喊冤多年后最高院指令再审



2005年6月14日,商丘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吴春红当庭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称自己没有去过王战胜家厨房,更没有实施投毒。法院未予采信。随后是持续四年、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吴春红供述的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检出毒鼠强,而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 案件资料显示,该案第四次开庭前,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曾向受害者家属王战胜解释。



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告诉红星新闻,自2004年入狱以来,吴春红一直拒绝认罪、拒绝减刑,让家人一定要为他申冤。



“除了口供之外,并没有物证能证明我父亲投毒。”这些年来,吴莉莉对该案的材料已经非常熟悉,她说,所有证人的口供中,没有人提到曾看到吴春红进入受害者家的厨房,“没有目击证人。”



在当年的庭审中,吴春红的辩护律师亦曾提出,死、伤者的胃内和洗胃液中只发现有“毒鼠强”,但没有面粉和豆糁,证明吴春红并未向面粉里投毒;此外,现场勘查中,并没有发现吴春红的脚印和指纹。



“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定案除了吴春红本人的有罪供述外,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吴春红在案发现场投毒;吴春红本人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下作出的。”吴春红的再审辩护律师李长青对红星新闻表示,投毒现场并未发现与吴春红有关的生物材料,包括厨房的门窗、器具和地面,没有发现吴春红的指纹、脚印、毛发等。



经过持续多年的申诉,2018年9月29日,最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听审判长怎么说


4月1日,河南省高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当庭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春红无罪。

“为什么改判吴春红无罪?”对此,该案审判长回应说,经河南省高院再审查明,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吴春红到周岗村王某胜家交电费。次日早上,王某胜用家中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某龙、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峰经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二人均系毒鼠强中毒,面托及王某胜家面瓢内的面粉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审判长说,宣判后,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已告知吴春红可以依法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同时,将认真反思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综合来自红星新闻、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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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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