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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时效问题,山东高院最新两案例观点不一
案例一:不适用诉讼时效
山东高院:山东大立乳业有限公司、徐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索引:(2019)鲁民终2521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议庭:娄勇军 邱彩林 曹毅
案情简介
徐静向枣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徐静与大立公司在2000年4月至2008年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徐静于2000年4月到大立公司工作,被安排至加工车间化验室做化验工作,2003年1月被安排到销售部负责销售工作。徐静于2006年停工待岗至今。大立公司于2008年1月2日宣告进入破产程序,2018年7月17日公示单位职工权益,但徐静未在大立公司单位职工权益名单之中,请求确认徐静与大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意见
一审裁判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鲁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徐静与被告山东大立乳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4月至2008年1月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裁判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原审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当。
案例二:适用诉讼时效
山东高院:黄向文、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案例索引:(2019)鲁民申6923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合议庭:冯波 崔志芹 李召亮
案情简介
黄向文向淄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伪造材料给原告办理了假冒退休手续,在原告满60岁之前,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一审裁判
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1998年5月黄向文即已办理退休手续,至2018年8月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已经超过二十年,且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故黄向文提供的持续信访的证据对时效问题没有影响。另外,本案作为劳动争议诉讼,亦无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情形。
黄向文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对其诉求本院亦无法支持。
二审裁判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民终264号民事判决认为,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8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5日期间存在着劳动关系,需以判定上诉人的退休手续无效为前提。1998年5月上诉人的退休手续是由山东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该审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是否合法、是否有效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对于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自1998年5月已知道自己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按月领取退休金,至2018年8月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已经超过二十年,且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再审裁判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于1998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申请人于1998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即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直至2018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已超过二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已超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且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原审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转自:律苑劳动,编辑:卢绪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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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