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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通知全省法院:工程建设案件有违法发包、挂靠等违法情形,应当通报行政机关

烟语法明 2020-09-17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
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川高法发〔2020〕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全省各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3日



  

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一条【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联动机制,推动形成工程建设领域共建共治治理格局;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有效性,促进建筑业良性健康发展。

  第二条【工作原则】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实现治理目标。

  第三条【专家咨询制度】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省法院和省级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执法司法专家咨询库,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制度的具体建立及运行规则另行协商制定。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司法移送】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移送包括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和违法行为的移送。

  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及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及证据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在进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或者违法行为移送时,应当分别制作《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交相关行政机关。


  第五条【司法移送的处理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其他情形的司法通报】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

  1. 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

  2. 当事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4.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上报的;

  6. 用工单位未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进行上述通报时应当制作《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情况告知函》,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交相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行政机关应当将其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或者因行政处罚追诉期届满而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相关单位、个人的征信系统或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行政调解职责,对与本行政机关履行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

  行政机关就其主持当事人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告知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向行政机关了解调解情况、调阅调解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司法邀请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可以根据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与案件调解。

  人民法院邀请行政机关参与调解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发送《邀请调解函》,受邀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沟通通报制度】

  建立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沟通通报制度。省法院和省级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系统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情况,总结开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经验,解决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存在问题,并就工程建设领域法律的统一执行进行研讨。

  会议采取省法院和省级行政机关轮流召集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发布典型案例】

  省法院与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注重和加强涉及合规性经营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总结,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程建设企业合法依规经营。


  第十三条【联络员】

  省法院与省级行政机关及其下级单位应当确定衔接联动机制的联络部门和具体联络人,负责衔接联动机制的日常沟通与协调,确保衔接联动机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上下衔接】

  下级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有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层报,上级单位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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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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