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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进:促进法官检察官律师相互交叉任职

烟语法明 2020-09-17


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促进法官检察官律师相互交叉任职

司法公正能否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间的交往状况至关重要。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注意到,本应是职业共同体的三方却彼此知之甚少。为此,他建议法官、检察官、律师在任职初期或实习期内交叉任职
李大进说,司法体制改革给我国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及律师等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但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现有体制机制之下,各自封闭在自己职业和专业领域环境中,对本应是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方知之甚少、沟通不畅,导致办理案件中出现各种不顺畅。
“在国际上,司法人员及律师的互认、互通、互换早已成为制度。”李大进说,很多国家在司法人员及律师的实习期内或任职初期,就建立相互交叉任职的职业互换(挂职)制度,让所有司法人员及律师在任职初期就对未来执业中必须了解的不同职责有切身的感受和认知,在不同职业中求得共同的体验,使得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日后的各自执业中可以顺畅地换位思考,求同存异,为更好地取得职业认同进而建立长久的职业尊重奠定基础。

李大进建议在现有制度中增加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实习律师在任职初期或实习期内进行交叉互换的必要内容,时间以不少于三个月为宜。由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台具体可行的制度措施,将合格律师通向法官、检察官职业的“断路”接通,保障符合条件的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担任相应审判、检察职务,推动法律人才有序健康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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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在考虑法官、检察官、律师在任职初期或实习期内交叉任职时,一定要注意法的公平性,不能一面积极鼓励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没有限制,而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却限制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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