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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笔】员额法官被认定受贿17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烟语法明 2020-09-18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303刑初4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朝阳市建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员额法官住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城西街六委五组29C号楼4单元2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朝阳市龙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1月20日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1日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耀邦,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振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韩耀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建平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员额法官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当事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783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建平县青松岭乡凤凰山菌业有限公司诉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单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二、2015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郑某英、司某某诉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在建平县法院二楼接待室收受郑某英、司某亮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三、2015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姜某生等14人诉建平县中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受原告代理人武某海送的现金人民币4550元。
      四、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姜某诉姚某华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收受姚某华通过微信转账形式送的人民币2000元。
      五、2015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于某芳诉李某峰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建平县啤酒厂外环路边其车内收受于某芳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六、2015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范洪明诉梁某维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在其办公室收受范某明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七、2015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建平县中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建平县法院附近的路边上,收受姜某某代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史某明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八、2016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杨某东诉尹某梁、何某强民间借贷一案中,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东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九、2016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柴某良父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建平县法院审判庭内收受柴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在其办公室收受柴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十、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建平县聚龙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建平县霞光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其办公室收受建平县聚龙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周某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十一、2017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熊某勇诉建平县弘德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建平紫都书苑小区的马路边上熊某勇车内,收受熊某勇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二、2018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宋某杰诉中国农业银行建平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在中国农业银行建平县支行门口其车内收受李某军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杰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十三、2018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某辉劳动争议一案中,在建平县法院内其车上收受刘某辉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十四、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张某龙诉建平县源生源矿业有限公 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龙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五、2018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闫保富诉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在水利小区门口其车内收受闫某富送的现金人民币16800元。
      十六、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李某国诉刘某琴等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在其办公室及建平县人民法院内其车上收受李某国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七、2019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辽宁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某福施工合同一案中,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案原告关系人巩某 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十八、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臧某诉建平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在其办公室收受臧某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十九、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马某国诉建平县金利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建平的东环岛的工商局门前其车内收受马某国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在留置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朝阳市龙城区监察委员会交纳罚没款人民币297350元。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缴纳罚金等案件情况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单某功、姜某某、姚某华、于某芳、范某明、司某亮、郑某英、武某海、周某、杨某东、柴某良、熊某勇、张某龙、李某国、闫某富、李某军、宋某杰、刘某辉、巩某某、臧某、马某国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建平县法院相关判决书,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罚没款收据,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 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主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明镝

人民陪审员  李秀玲

人民陪审员  高秋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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