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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可借鉴】法院给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司法建议书

烟语法明 2020-09-18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优化深圳营商环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给辖区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来自翻译软件,可能有文字错误。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福法建〔2020]2号
司法建议书

辖区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深圳市作为全国金融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近年来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产业聚集度持续提升,金融交易主体活跃程度日渐增强,金融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之共生的司法需求亦逐年增加。我院自2018年3月15日设立互联网和金融庭以来,2018、2019年分别受理涉互联网和金融案件30622宗、33590宗;2020年截止6月1日已受理案件21000宗。尽管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巨大,但仍满足不了金融机构日趋增长的司法需求。

从我院审理情况看,金融案件大多事实较为清楚、适用法律争议不大,但审理周期较其他简单民事案件更长,结案延迟。影响结案周期的主要原因有大多借款人(含保证人、抵押人等,以下均以借款人指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及判决书,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至少延长四个月,送达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案件审判效率的最大瓶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今年更是因疫情的影响,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线上服务内容,形成了全流程线上操作的新型金融模式,线上模式每一份电子证据都是随着用户在互联网终端的操作而自动产生的,但个别金融机构未在签署电子合同的同时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存,导致在诉讼中提交的电子合同无法直接被采信,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优化深圳营商环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我院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送达地址,且该地址可以用于接收诉讼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法院将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借款人发生工作或居住地址变动、营业地址、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等,应当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法院向原地址进行送达且被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在合同中增加选择电子送达的条款,金融机构作为提供制式合同一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引导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进行约定,同意人民法院可通过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送达平台、深圳移动徽法院等电子方式送达,并明确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栽定书、调解书。法院已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送达的,不再向其约定的地址进行纸质文书送达。

三、在合同中增加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款,合同条款提示“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5万元以下、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的,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提示并须达成一致条款“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的,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将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思表示前移,以便进入诉讼时快速化解纠纷。


四、对于通过移动终端等在线方式签订的合同,金融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电话、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验证,并委托第三方存证机构或使用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合同形成时进行提取和储存,确保电子合同自形成后未被纂改。

五、积极使用网上诉讼系统,金融机构通过扫描纸质诉讼文件形成电子档案材料,并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或深圳移动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实现金融案件立案、审理、送达等环节的全程无纸化,提高金融案件办理质效的同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函告我院

附件:送达地址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认书(参考版本)

深圳福面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5日

联系人:互联网和金融庭魏巍、郭卫
联系电话:075-21981161、0755-2198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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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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