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买房,婚后老婆要求加名字,离婚发现要分一半房产
有不少人认为结婚就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一说到结婚,不得不考虑房子的问题。买房后,有些人还要考虑加名字的问题。那么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的,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赠与吗?看看发生在滕州的真实案例。
2018年,张某以商业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滕州市某小区1010号房产一处(首付款46万元)。2019年1月,张某通过提前偿还贷款方式将房产贷款全部还清。
2019年2月,该房产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张某名下。2019年6月14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后,李某要求将此房产加上李某的名字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与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加名登记)。
2019年12月,李某起诉离婚,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李某支付一半的房产折价款。而张某则要求撤销房产的赠与,确认该房产归张某个人所有。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协议的效力及赠与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经过法院审理,依法判决1、张某与李某离婚;2、1010号房产归张某个人所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张某,婚后,张某与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将涉案房屋由张某单独所有约定为与李某二人共同共有,因当时双方并未离婚,故张某这一行为实质属婚内赠与性质。张某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以上转自滕州信息港)
一、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算共同财产么
产权证加上他人名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是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二、按法律规定有如下几点可以解释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的首付和还贷部分归一个人所有,房子就属于这个人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可视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一人一半。如果是父母的给予的遗产也属于你个人财产,接受遗产或赠与时不必交太多费用就是些手续费之类,但如果日后要将房子出售,则要交比较重的遗产赠与税。以上提供的是婚前买房的归属情况的一部分,想具体了解的,请查询我国的新婚姻法。
在结婚之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其实很多时候会视为对配偶的赠与,那这个时候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也无可厚非。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加上名字的一方对房子的购买并未实际出资,因此若是夫妻双方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并且双方也无法达成协议的,就只能按照双方对房产的贡献来处理。(以上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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