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关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
1.抵押权的概念
2.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来 源:无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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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 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来源: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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