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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从“杭州杀妻案”谈重组家庭的财产合法安排

烟语法明 2020-09-17


近段时间以来

“杭州杀妻案”引发高度关注

而其背后的故事更是令人唏嘘

有消息称:

夫妻双方曾因房产问题

发生过争吵

极有可能是发生悲剧的诱因之一

案件不仅引起网民“大破案”

还引发了对于

再婚重组家庭背后利益纠葛的热议


杭州警方7月25日上午召开新闻通气会,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来女士的丈夫许某因家庭生活矛盾,趁妻子熟睡时,将其杀害并残忍碎尸,抛扔化粪池。


被杀害的来女士跟丈夫许某系重组家庭,夫妻二人再婚前都各自与前任有一个孩子,来女士带来一个女儿,丈夫许某则带着一名男孩。二人再婚后,又育有一个小女儿。因此,可以说来女士与许某共有三个孩子。


依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来女士的邻居曾经指出,夫妇二人曾经因为房子的问题发生过争吵。许某根据传统:“儿子结婚,父母买房”的说法,想将另外一套房子给亲生儿子居住,而来女士拒绝了。


不可否认,随着离婚率的持续上升,重组家庭会越来越多。相较于原生家庭来说,重组家庭的关系更为错综复杂,在遗产分配及继承等方面也更容易出现矛盾


对于重组家庭而言,比较难做到“合理安排”。因此,再婚的两个人,都应该要学会站在对方的处境去思考,更应该坦诚相见、积极沟通。再婚家庭问题其实归根结底是双方子女问题与财产问题,在结婚之前就有所约定和规划,可以避免许多矛盾。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些“特殊家庭”尤其需要财产规划。


以下家庭应及时做事先的财产规划,通过律师进行遗嘱、信托、保险等方面的安排。

1.婚姻重组的家庭;2.婚姻夫妻失和的家庭;3.单亲家庭;4.继承人之间有内部矛盾的家庭;5.有巨额财富的家庭;6.家庭成员中有患有精神疾病的;7.继承人众多的家庭;8.其他特殊家庭。


人是善与恶的共同体,我们不能仅仅用道德去约束人性,而应当与法律联手,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的身心健康。


一、重组家庭遗产分配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且是有效的,那就按遗嘱开始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开始法定继承。关于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权利平等,原则上是平分。

 二、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相关法律条文

(一)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方式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意义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养关系 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时,男方的父母,男方的孩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离婚的前妻则无权继承。如果男方再婚了,现任妻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是否有“抚养关系”,是确定继子女是否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继承权的关键因素。


从法律层面来说,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是否存在“养关系”主要包含三种情况:

   其一,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其二,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其三,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各自对对方有继承权。


(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不为双方共有。根据《宪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丈夫也是无权处置对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对方自愿;







重组家庭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家庭矛盾,
避免发生严重冲突甚至是悲剧?
在此,虔法君特别给您三条建议:
坦诚相见、提前规划、合理安排
比太阳更不可直视的,是人心。
重组家庭的妥善安排更需要“爱心”和“智慧”。
维护好对方的尊严,
爱惜好自己的身体,
保护好自己的财产,
愿所有人都能持一颗良善之心,
都能被温柔以待。


转自: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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