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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出台政策,司法追责,这次真的要来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讲两个事例:1、去年的下半年,南方一律师自己代理的一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之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进行了结果改判,二审判决书基本支持了该律师的一审诉讼主张,并且写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官司终审了,律师上书省高院、省政法委,要求追究一审法官的枉法裁判责任,理由是因为一审法官不听自己的合法主张,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虽经二审纠正,但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年多的时间、物力人力的浪费,损失不可谓不大,理应承担责任。该律师甚至将自己的投诉信公开发到了网上,可惜的是,后来自己撤回了投诉,原因你懂的。

2、曾经有网友跟烟语君讲,他们那里有一一审法官,惯用民事裁定书,“干净利落”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来结案,其中的理由五花八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搜索到该法官过去的几十篇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欠款、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房屋施工完毕等事实、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是本案肉鸡的购买者和债务人等等,都成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尽管这些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也进行了查明认定。律师感慨,案件遇上这样的法官,一个上诉二审年半载就过去了,运气好的话发回重审,可耽误的时间和费用,只能认倒霉了。至于一审法官,毫无办法可言,只能祝愿下次案件别分到他手里了,不行就撤诉再立一次案件。详见《“习惯性”裁定驳回起诉:究竟是有法不依还是明知故犯?》一文。

2016年以来,全国范围的各级司法机关都已经推进了司法改革工作,尤其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本轮的司法改革,全称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改革的重点,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改革已经完成,可是,改革冠名的“责任制”,却迟迟之间雷声未见下雨。司法改革的重点,谁签发,谁负责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只是出现在了宣传文件中,并未得到真正的现实贯彻落实。改革至今,尚未听说有那位法官、检察官,因为办案质量被追究了责任。



早在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分别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条件。2016年7月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孟建柱就明确指出,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司法责任。可惜的是,这些改革的精神,这么多年过去了,也是仅仅停留在文件上。


最近,关于司法追责的话题热了起来。8月26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召开。改革和建设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成了主题,司法责任制被重点提出。会上,提出了“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制约监督机制则是牵住'牛鼻子'的缰绳。”工作认识,既防止重回审批老路,又防止司法权力失控,“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执法司法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对于法院,要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把主要精力放在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上来。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职能,建立健全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信息通报、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坚持事中监督、全程留痕、组织化行权。......


对于检察院,要优化四级检察机关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察长对检察官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接续监督机制。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办案职责和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捕诉一体改革后刑事检察部门内部的制约监督机制,......


要健全司法惩戒制度,探索建立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前置机制,实现司法惩戒、政务处分、司法追究有效衔接、协同发力。要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将司法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健全对记录违规过问案件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健全定期通报制度,完善落实督办追责机制。



推进会召开后,最高检通报,近期,河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理了该省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河南省某县检察院检察官李某在办理李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在该案指定管辖前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将案件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造成办案期限超期32天,引发信访。惩戒委员会审议认定李某构成重大过失责任,洛阳市检察院最终给予李某警告处分。


最近的8月3日,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召开第一次惩戒工作会议,对全省7名检察官、15名法官惩戒事项进行审议并票决,最终对18名法官、检察官提出惩戒意见。根据报道,这是辽宁省实施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首次实践,如此大规模的施行办案追责,全国也是首例。


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违法办案责任,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审议稿)》。会上要求:“要落实检察官法有关规定,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细化应当追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司法责任追究是一个精细过程,也是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过程。检察机关要以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积极主动抓好司法责任追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体现‘严是爱、宽是害’。”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司法改革赋予了员额法官、检察官更大的独立裁决权,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相应的,法官、检察官的责任,也会随之加大。放权不等于失控,裁判独立不等于没有监督和责任。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司法追责,这次,是否真的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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