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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撞伤老人,喂养者被判赔偿,爱心不应该被如此对待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近日,一则事经法院判决的,《流浪狗可以经常喂吗?老人被流浪狗撞伤,喂养者被法院判赔6万元》,引发大量讨论,有人称其社会影响堪比彭宇案。彭宇案事关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问题,这个案例事关流浪狗“喂不喂”的问题。

先简要概括一下案情(详细情况可点上面蓝字查阅)

2019年9月20日,60多岁居民昝某,买菜回家途中,被路边突然跑出一条黄色土狗撞倒摔伤,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

民警调查发现,这条土狗原系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长期向该土狗投食喂养。万某认为,自己仅仅只是喂食,并非狗的实际主人,不应该担责。

昝某向正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万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2020年4月,正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9月4日,遵义中院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分析投喂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列举类似案件的审调情况,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

事件双方达成协议 图据《贵阳晚报》


案例一经发布,引发了热烈讨论,昨天,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该工作人员称,万某某系某门店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门店旁,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喂养确切时长不详,但“最起码应该有几个月”。目前,昝某某身体已恢复健康。

那么,欲救助流浪狗,应该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表示,“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不恰当。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领养,或者把流浪狗送到专门收容机构。”


法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

根据法院工作人员的回应,一审判决喂养人承担责任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其中的法律逻辑是,“(万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注意看该法条,其中有两个法律概念:“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根据汉语解释,饲养,是指对动物进行培育与照料,给人或其他动物提供食物。管理,是指负责管辖处理某事务,具体而言,管理是指一定组织或事务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或动物的活动,使别人或动物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根据新闻报道中的事实,撞伤老人昝某的系一只流浪狗无疑。万某“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流浪狗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饲养人”或“动物管理人”呢?从汉语理解上看,饲养除了喂养之外,还有培育的意思,显然仅限于对流浪狗的喂养,不足以构成动物的饲养。管理,从汉语理解上看,其含义要更广于饲养,作为管理者,最起码的要求是对被管理者的控制权,而仅限于喂养,显然也达不到计划、控制流浪狗活动的目的和责任。


由此可见,法院将仅限于对流浪狗进行“投喂食物”的行为,认定为“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显然是缩小了“管理”一词的涵义范围,没有意识到作为动物的管理者,不仅仅要求喂养责任,更要有监管、控制的责任。从另一方面讲,是加重了投喂者的责任范围。将长期投喂行为,理解为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不符合汉语词语的基本理解,套用到法条规定上,是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概念。



如何理解万某的投喂行为?


根据报道中法院的回复,“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不恰当。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按照此理解,法官是将投喂流浪狗的行为,视为了危险行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投喂流浪狗的行为,按照社会大多数人的理解,应该是一件爱心行为。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我们生活的城市里,存在着大量的流浪猫狗,或是主人看管不当,或是自己走失等原因。在先进城市,街头的固定地点会设有一些流浪动物的喂食点,也有一些爱心人士,会经常来喂养周围的流浪猫、狗。

为什么说是爱心?这些流浪猫狗的生老病死,跟这些喂养人士并没有法律义务,但长期无人喂养的话,这些猫狗轻则会捡拾垃圾身染传播疾病,重则病死街头污染环境。爱心人士的喂养,不仅体现了关爱生命,更是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减少社会危险性。

法院回应中的“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站不住脚,因为即使无人喂养,流浪狗也会随处走动,靠捡拾垃圾为生,甚至饿急了攻击人类。与有人喂养比起来,无人喂养的流浪狗危险性更大,怎么能理解成,因为喂养造成了危险性呢?再次,投喂食物,与流浪狗从路边冲出来,也没有逻辑关系吧?



流浪狗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流浪狗如果是遗弃或者逃逸的,应该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由看其可怜保全其性命的喂养人承担责任。同时,对流浪狗负有管理职责的城市管理部门,也有一定的行政职责。

综上,烟语君不同意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即使二审是万某同意的调解结果,也值得商榷。

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看,流浪狗撞伤老人,跟法律上没有义务的喂养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让万某承担责任法理上讲不通。从法律概念上看,喂养行为只是动物饲养人、动物管理人所含行为的一种,将喂养人推定为管理人,显然是犯了小概念套用大概念的逻辑错误。

从社会意义上看,万某投喂流浪狗的行为,应是爱心行为,不仅体现了关爱生命的人文精神,更是减少流浪狗病死传播疾病的公德行为,至于将流浪狗领养或送交收容,法律上其并没有此项义务。

将为减少流浪动物社会危险性的爱心人士,错误套用上动物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无异于扼杀社会上今后喂养流浪动物的爱心行为,希望法院能够及时纠正这一错误理解法律概念、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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