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吕爱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吕爱哲,女,汉族,1957年10月生,辽宁庄河人,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哲学专业和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1973.12—1977.03 柴河林业局临江林场知青1977.03—1980.02 黑龙江大学哲学专业学生1980.02—1981.08 省邮电学校大专部教师1981.08—1984.11 省林业工会宣传部干事1984.11—1992.11 省林业工会宣传部副部长(正科级)1992.11—1994.08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主任科员、助审员1994.08—1995.07 省高级人民法院基层处副调研员、助审员1995.07—2001.07 省高级人民法院基层处副调研员、审判员(1993.10—1997.10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在职学习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07—2008.08 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副处长、审判员2008.08—2013.02 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审判员2013.02—2015.01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兼任宣传处处长、审判员2015.01—2017.10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有自媒体发文质疑,堂堂的副厅级法官,前政治部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怎么如此随意,着装不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法[2013]6号文件
第十一条 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不得长发过肩着审判制服,这不是基本规定吗?怎么政治部且身兼宣传工作的领导,自己都不注意遵守规章制度?
该自媒体还称,查看网上至今可以查到的吕爱哲的新闻报道,一张张全部是长发飘飘,也就不再上图了。有兴趣的,可以自行去搜索查看。 往期文章:不搞添人增编的“人海战术”,不搞加班加点的“疲劳战术”,如何提升审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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