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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控制立案的方法来提高结案率,是个伪命题!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都说智慧法院、网上立案可以方便快捷群众诉讼立案,都说司法改革可以提高司法一线审判力量,提高诉讼结案质效,但事实说明,以上措施已经运行数年后的今天,法院立案难问题始终依旧,甚至情况正在加重。

终于,有人将法院立案难的问题推到了最高法院院长的当面。12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五届特邀咨询员聘任活动和座谈会,就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和法治建设听取意见建议。会上,有特邀咨询员提出年底法官办案压力较大,在个别法院可能会出现立案难的担心。周强当场表示,将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于违规不予立案的要严肃处理。


12月3日,最高法院官宣发布通知称,“最近,个别地方法院以影响年终结案为由控制立案。”“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直面问题,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决不允许“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通知》上用的是“个别法院”,但在律师群里,真的是个别法院吗?可以说,控制、不立案件的方式方法,各地可谓五花八门。

有人曾经总结,当下月份的司法界,当地律师基本不敢往法院送案子,知道送了也没用,去了好像是不识趣的给法官填麻烦一样;法官则忙着加班结案子,动员熟悉的律师撤诉明年再立。尤其是当地的律师,私下里是叫苦连天,法官们也是一脸无奈,这不能怪我们呀,都是结案率、收结比给害的!


上级法院要要求考核结案率,完不成任务的就通报约谈,涉及到具体法官身上,就是完不成结案数量和比例,就扣罚绩效奖金、通报处理。如此政策,到了下级法院、立案审判法官那里,就成了不得不采取措施控制结案率。这个逻辑讲得通不?是上级法院考核要求的错,还是下级为了完成任务不顾法律规定的错?采取控制立案的方法提高结案率,是长久之计吗?


所谓月末、季末、年末控制立案的方式提高结案率,或是将诉讼案件立成诉前调解案号,或是以各种理由将案件滞留在网上立案环节,或是压根对立案材料不予理睬......关于控制立案的措施,可以单独写一篇文章出来。可问题是,总不能对构成构成诉讼的案件全年都采取严格管控吧?那些非月末、季末等时期,前期积压的案件还不是会井喷式的增长?这不是头上的虱子挪到腰上,早晚的事吗?


此外,不顾客观现实诉讼需要的控制立案争取今年有个好的司法业绩,可来年怎么办?要知道,要求结案率的数据要求只会一年比一年提高,今年结案五百件是完成任务、明年总不会还是五百件的数据要求吧?今年控制了五千件不立案,来年控制五千五百件,后年六千件?泡沫总有破那天,虚假的结案率,也是一条不得不延长控制立案周期的不归路,总不能一年到头每时每刻都控制立案吧?真的有网友留言,称他们那里,案件已经办到2019年10月立的案件了,之后的案件正在排队中。积压的案件越来越多,总不能今年网上提交的案件,五年后审理吧?


再次,采取控制立案的方式取得的高结案率,无非是为了突出司法获得社会民众的认可。以控制立案方式取得的高结案率,跟群众为了立案被折腾苦不堪言口口相传比起来,又有什么意义呢?更高层面上讲,控制立案取得的高结案率就是“泡沫GDP”,长此以往,会造成统计出来数据失真,政策失灵,而基于失真数据出台的政策和要求,会让基层司法机关更加疲于完成数据,上下形成恶性循环。


以上分析可见,采取控制立案的方式提高结案率,根本就是个伪命题,长远来看,不仅不能解决结案率、收结比的问题,反而年复一年的,会造成一年比一年结案任务大,一年比一年立案难。这个道理,不是唯独烟语君明白的,后台能够掌握各地法院立案数据、真切的感受法院结案压力的领导们,肯定更明白这个道理。为什么还是一如既往的控制立案呢?说白了,还是短期的司法功利主义惹的。



总不能完不成今年的任务吧?别的法院一控制立案业绩就上去了,也没有追究,为何我们不限制?今后的事只有后来人负责,先完成了今年的任务,拿出一个漂亮数据再说,总不能忙活一年混个完不成任务排名靠后吧?如此的指导思想下,不争先恐后的控制立案才怪。如此年复一年的循环开来,每到年末,法院便进入了加班季,当事人、律师便进入了立案难,随着月末考核、季度考核数据的设立,立案难也向着全年蔓延开来。


有人曾经说过,司法诉讼的首要规律就是,司法者要处于居中的地位,不能跟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可惜的是,考核法院、法官结案率,恰恰是把案件的结果跟司法者的个人利益密切关联起来。案子不能在最短时间内结出去,就会影响到法院的成绩排名,进而是法官、法院领导的个人利益。在优先保证个人利益的通常思维下,在进口上控制立案,在出口上草草结案,该鉴定的不鉴定了,该调查的不调查了,甚至出现了滥用裁定驳回结案的结案方式。




有人会说,应该废除结案率考核,都是这个结案指标制度造成的立案难。都说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好人变成坏人,但也有一种说法,再好的制度,也架不住被各种不受责任追究的,处心积虑的不予执行、变通执行。考核法院、法官的结案率,本是为了督促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出现久拖不判的现象,这种考核内容何错之有?但是,如果将不合理的考核要求、功利性的人为追求虚高的结案率,那究竟是制度的问题,还是执行制度的人的问题呢?因为要考核结案率,就要虚高数据,这逻辑讲得通吗?


翻开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从来都是禁止有案不立的,翻开各项考核数据要求,从来也不会有可以为了结案率而有案不立的。所谓的限制立案的方式方法,层层加码、必须排名靠前的结案率要求,多半是出在了执行考核结案率的层面上。说白了,问题出在了司法者功利化上。将社会民众辛辛苦苦走到诉讼渠道的案件,跟司法人员能否结案的个人业绩利益挂上了钩。


一个诉讼案件光是立案就需要等待比法定审理期限更长的时间,一个诉讼案件人为分成了几个案件分几批人调解审理,一个案件为了结案率草草审级当事人陷入了漫长的二审再审期间,这已经不是对一方的司法不公问题了,而是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乃至法律精神、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的不公和伤害。


11月18日,唐山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通告,称“如在立案和诉讼服务过程中,发现我市两级法院存在不规范行为,可在工作时间拨打以下监督电话实名反映情况。”可见,问题之严重。最高法院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要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对违反者追究责任了,但印象中,这是第一次有人将立案难问题当面提供给了首席法官,愿这次,能真的扭转局面,揪出几个被追究责任者,让司法数据还原真实面目,司法回归正常规律,法官不再加班常态化而猝死不断,当事人不再立案难经常化而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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