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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法院判决主播承担赔偿责任

烟语法明 2021-04-01


案情回顾

主播通过直播间销售仿冒手机,消费者起诉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9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主播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播平台尽到了相关义务不承担责任。

主播许某某是某平台主播,2019年5月28日,消费者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购买许某某私下销售的手机一款,收货后发现手机系仿冒机,经沟通无果。后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某、直播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许某某在直播期间持续挂有“小黄车”,该行为可视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宣传推广,具有对外销售获利的主观意图,其具有经营者身份。王某某在购买手机前观看许某某直播已持续半年,对许某某心存信赖,许某某私下直播带货交易行为视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应认定为经营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参与实际交易,不具有经营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带货行为外,亦参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经营,成为商品或者服务买卖合同相对方,则具有经营者身份,需承担经营者责任。

许某某在使用手机半个月后,方进行转让,其应对手机外观及实际使用情况了解,王某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明显与直播间宣称的性能不符,王某某基于信任,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许某某作为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直播平台在直播规范中明确公示禁止进行站外交易,在接到王某某投诉后及时对主播账号进行封停处理等,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且现无证据证明直播平台知晓涉案交易行为存在,故不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许某某退还王某某购机款,并赔偿购机款三倍及王某某维权合理开支。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晓春

本案是法官面对直播带货这一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深入剖析商业模式的本质、正确适用法律规则、构建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直播带货是“粉丝经济”和“网红经济”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这一新兴网络推广和交易模式的迅猛发展,一方面构成了繁荣数字经济的新动力,另一方面,在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也带来了全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司法作出及时的应对。
本案中,主播通过各种方式对自身形象进行推广,获得相当规模的粉丝群体,通过积累观众的信任、兴趣等经营自身的“流量”,并通过“带货”、销售等方式将其流量进行变现。这种具有新特点的推广和销售模式,表面上是主播和粉丝个体之间的交易和互动,但究其本质,已经超过了私人交易的范围。
主播一方面使用了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购物车”功能进行带货,具有经营者身份,另一方面,主播在交易中利用了其长期经营和积累的粉丝信任关系,并引导其进行线下交易,主观恶意明显,其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本案法官对此展开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和切中要害的认定。对于主播所在网络平台的行为,本案判决也认定其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构建了有效的治理机制,厘清了责任和义务的边界。
直播带货作为典型的网络交易新业态,其长远健康发展亦需依赖确立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治理机制。本案是通过司法个案实践积极推动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互联网法院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基本理念。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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