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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销售仿冒手机,法院判决主播承担赔偿责任
主播通过直播间销售仿冒手机,消费者起诉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9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主播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播平台尽到了相关义务不承担责任。
本案是法官面对直播带货这一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深入剖析商业模式的本质、正确适用法律规则、构建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直播带货是“粉丝经济”和“网红经济”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这一新兴网络推广和交易模式的迅猛发展,一方面构成了繁荣数字经济的新动力,另一方面,在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也带来了全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司法作出及时的应对。
本案中,主播通过各种方式对自身形象进行推广,获得相当规模的粉丝群体,通过积累观众的信任、兴趣等经营自身的“流量”,并通过“带货”、销售等方式将其流量进行变现。这种具有新特点的推广和销售模式,表面上是主播和粉丝个体之间的交易和互动,但究其本质,已经超过了私人交易的范围。
主播一方面使用了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购物车”功能进行带货,具有经营者身份,另一方面,主播在交易中利用了其长期经营和积累的粉丝信任关系,并引导其进行线下交易,主观恶意明显,其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本案法官对此展开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和切中要害的认定。对于主播所在网络平台的行为,本案判决也认定其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构建了有效的治理机制,厘清了责任和义务的边界。
直播带货作为典型的网络交易新业态,其长远健康发展亦需依赖确立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治理机制。本案是通过司法个案实践积极推动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互联网法院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基本理念。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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