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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律师被拟吊销律师证:不服审判长指挥,持续打断法官、公诉人发言…

烟语法明 2021-04-01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


鲁司罚告字(2021)第3号


袭祥栋律师:


本机关依法处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池慎刚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庭审过程中,你作为辩护律师存在多次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持续打断法官、公诉人发言,未经准许擅自发言,肆意干扰法庭审理的违规行为,且经法庭多次释明及警告后仍不改正,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处罚依据


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拟处罚决定


拟对你的上述行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电话:0531-82923521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7日



附:法条链接

《律师法》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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