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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律师网名“吴法天”,被司法局投诉“发表不当言论”获属地律协调查

烟语法明 2021-04-01


    据悉,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给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发出立案通知。通知书中称,现有投诉人哈密市司法局投诉你所及律师吴丹红等,具体投诉事由及请求详见本通知所附《投诉书》。经初步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对该投诉进行调查。


     

      吴丹红,网名“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    


     哈密市司法局在给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的函中称:     


      2020年12月11日,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吴丹红等人以“吴法天”名称在网络社交媒体发表“新疆农民土地被占自发维权,时隔六年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新疆洗冤录我们的原则是不冤不接”等主题的涉巴里坤奎苏镇相关刑事案件的多篇网络文章(详见附件《网络舆情专报》)。对当地政法部门依法公正审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我局认为:“吴法天”就审判机关未结案件发起的这些评论文章,其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      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在执业期间应当模范遵法、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三)以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结合本案,“吴法天”律师微信微博,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办案程序妄加评论,在网络上叙述其了解的而未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事实,并涉及特定人员名誉权问题。质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质疑有人利用司法程序对举报人报复陷害等。    


      如:其微信公众号《新疆洗冤录一:我们的原则是不冤不接》中叙述“举报对象包括巴里坤县国土局的局长、巴里坤县公安局副局长等人,有人怀疑他的这一举报行为因惹恼了某些实权人物,导致其命运被彻底扭转,原本他只有一个罪名而且已经被取保候审,刑期不会太长,而且有可能适用缓刑。但是他没有想到,这只是个开始。”    


      又如:“在检察院已经将该案起诉到法院之后,居然发生了程序倒流,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安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再次被立案侦查,很快解除了之前的取保候审改为逮捕”   


       再如:“巴里坤法院大楼十分气派,透露着审判机关无声的威严,我们沿着法院大楼前的台阶拾级而上,进入大厅,在墙上刻着一句十分显眼而又耳熟能详的宣传语“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在几乎所有法院里都能够见到,但是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法官有多少,从政法系统内部整顿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看,我保留自己的意见。”    



      针对以上言论,我局认为:    


       一、上述评论已超出律师代理权限并违反有关律师行业禁止性规定。    


       作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如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冤屈,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有权机关反应(映)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其不精研如何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权利申辩,却热衷活跃在舆论场上搬弄是非,网络上喧哗最先淹没的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吴法天”的代理权限不应包括网络申讨,在其当事人未授权、且涉及有关司法机关及特定人员的名誉权情况下,将有关案情发布在网络上,已超出了一个辩护律师在该诉讼阶段的代理权限。而本案仍处于审理阶段,审判机关尚未作出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裁判结果的情况下,作为律师先行在网络上发布待证事实,且该评论明显歪曲了有关案件事实,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和对有关机关恶意的诽谤,对于基本案情和证据一知半解的公众朴素感情有百害而无一利,其行为已违反律师行业禁止性规定。   


      二、评论中涉及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陈述与本案基本事实和程序不符。    


      从目前我局掌握的案件程序看,公、检、法等部门办案程序合法,上述评论中涉及公、检、法等部门立案、退回补充侦查及有关强制措施等问题,其认为“程序倒流”,这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不符,律师如认为办案机关程序违法,可以举证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的上级业务指导或领导部门反应(映)有关问题,如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目前就办案机关程序是否违法或存在瑕疵问题尚无证据及定性的情况下,律师自己在网络上即认定“程序倒流”显然是无效的,但该律师应当为其这样的认定负法律责任。    


      建议:“吴法天”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有违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要求,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形象及律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建议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告知“吴法天”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停止网上发布相关舆情内容;启动有关调查程序,并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所涉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相关处理结果请复函告知。



以上转自:法律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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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1978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中心主任,先后主持、承担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相继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奖”、“第一届全国中青年刑诉科研成果奖”、“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等学术荣誉。


1999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2007年起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现为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专职研究人员,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并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主要研究兴趣在司法制度、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在中国政法大学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主讲过的课程有《证据科学》、《证据法学》、《台湾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先后在《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约五十余篇,其中核心期刊有三十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发表法学短评、随笔二百余篇。专著有《特免权制度研究》、《法律的侧面》,合著、参编有《法律与权利》、《证人制度研究》、《刑事司法大趋势》、《简明证据法学》、《证据法学研究》、《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证据法学》等多部;合译、独译有《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娃娃屋谋杀案》等。(转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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