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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年5审,这起性侵未成年人案怎样由无罪改判有罪?
2018年2月的一天夜晚,某甲与朋友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某乡村饭店旁的露天酒吧喝酒。期间,某甲离开酒桌,独自前往该饭店住宿区内寻找厕所。某甲进入住宿区后,发现被害人小芳(化名,案发时不满14周岁)独自一人在房间内的床上玩手机,遂径直进入房间对小芳实施猥亵行为,小芳边挣扎边用被子遮挡身体,并呼喊母亲。
据小芳母亲事后回忆,她回到房间时看到某甲正坐在小芳床边,小芳则蜷缩在床上靠墙的位置浑身发抖。小芳母亲遂质问某甲在她女儿房间干什么,某甲在与小芳母亲争执中趁乱骑摩托逃离了现场。争执过程中,某甲还将放置在饭店内的两张电动麻将桌掀翻摔烂。
事发第二天,某甲自行到当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他损毁财物的犯罪事实,但一直不承认对小芳实施猥亵的犯罪事实。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江门市两级检察机关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以某甲涉嫌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予以采纳,认定甲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寻衅滋事罪,但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经依法重审,法院维持原判,某甲再一次提起上诉。
某甲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某甲犯猥亵儿童罪的主要证据只有被害人小芳的陈述,小芳母亲的证言只能证明某甲进入了小芳的房间,其他证人的证言均是传来证据,证据效力较弱。依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二审认为某甲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证据不足,据此撤消重审判决,二审终审判决宣告某甲无罪。
“性侵案件作为隐秘性犯罪,尤其是猥亵犯罪,常常会因客观证据较少,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而出现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情况。”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本案中,虽然事发时房间内只有某甲和被害人在场,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言词证据,但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对事发经过记忆清晰,证言稳定合理,相关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同时,经侦查机关调查,未发现小芳母女与某甲之间存在其他往来或利益冲突,无证据或线索证明小芳母女有诬告陷害的动机和作伪证的嫌疑。此外,某甲在多次审讯中虽然均不承认猥亵的犯罪事实,但在关于案发时间的不在场供述前后矛盾,辩解不合理。
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承办的未检检察官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某甲对小芳实施了猥亵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判决已即时生效。
原案已经过一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判决4次审理,要改变判决结果,谈何容易?
唯一的渠道,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依职权提起,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也是对判决、裁定的最后诉讼救济手段,启动标准更高,程序更为复杂。
江门地区近10年内都没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例。如果坚持提抗,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江门、鹤山两级未检检察官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最终,承办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江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江门市检察院经审议后投票决定,将该案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再次审议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20年10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该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支持公诉。
审判机关经依法审理认定,抗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法撤销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
该案历经两年5审,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下,最终抗诉成功,是广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一致坚守。据悉,该案也是江门市检察机关自成立未检部门以来首次通过依法履行抗诉职能,使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无罪最终改判为有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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