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春节聚会畅饮成了高法律风险行为,有人提前签了这么一份《声明》...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又到春节长假,难得亲朋好友有机会欢聚一堂,自然少不了把酒言欢,于是乎,各种同学聚会、亲戚聚会、朋友聚会等等,节日里会接踵而至。参加这些聚会,难免要喝酒。适度饮酒有助于活跃酒席气氛,但过度饮酒可能发生意外。虽然都是高兴投缘才聚到一起,但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一旦同一酒桌上的人因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或其家属可能就会诉至法律维权,让同饮者面临着尴尬的境遇!



就在最近,嘉陵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朋友生日聚会引发的索赔案,同饮者都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5月的一天是谢某(化名)的生日。当晚,他邀请了4位同学和同事在某火锅店聚餐。席间,5个人各喝了一瓶多啤酒。聚餐结束后,谢某又邀请大家到酒吧唱歌继续喝酒,一直喝到凌晨3点才结束。离开酒吧时,谢某直接上了一辆出租车,谁知半路谢某叫停出租者直接跳进了嘉陵江。当晚与他一同喝酒的人闻讯后,帮助寻找仍然没找到谢某。谢某后经找到,但已不幸溺亡。

谢某的父母将当晚与儿子一同喝酒的4名男子告上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他们连带赔偿723080元。理由是,四被告在与谢某饮酒后, 明知谢某已醉酒,却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作为受害人的同学、同事,明知其的酒量及当时的精神、心情状况不好,不但没有劝阻或者制止,反而与其饮酒长达数小时。在谢某饮酒过量时,未尽到安全护送回家的义务,4人均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谢阳负担90%的责任,4被告各负担2.5%的责任。法院一审依法判决4名被告各赔偿二原告各种损失20285.54元。



春节期间,因聚会饮酒事后有人或途中发生事故,或身体不适发生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而对应的,类似以上的案例,法院判决同饮者承担责任的判决,网上比比皆是。


近日,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份《聚会声明》,保证喝酒之后发生意外,纯属个人不自量力,喝伤、喝死与在座人没有任何关系。


有人问,这样的《聚会声明》有法律效力吗?查询了半天,目前还没有法院判决对此类“声明”、“承诺”作出效力判定,不过,烟语君看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样的“声明”,确实是有法律效力的。


自甘冒险,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民法典》第1176 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也有法律人认为,此类“声明”、“承诺”属于受害人自愿放弃侵权损害赔偿的书面保证,远大于《民法典》自甘风险的免除责任范围。通过“声明”,自愿承受相关损害的意思,是对自己权益自愿作出了处分,自愿接受他人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从而放弃了法律对自身的保护。



不得不说,起草这样的责任规避完全“声明”的,应该非法律人莫属。可有句老话,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有时候,提前把事情的风险都摆到桌面上,朋友还有的做吗?


如果明知道喝酒是这样高法律风险,甚至是身家性命风险的行为,还要继续参加宴会,是不是,宴会已经失去了把酒言欢的意义了呢?此外,能在酒席前签下这样“声明”的,已经把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放到了朋友情谊、承担照顾义务的前面,相互之间举杯畅饮换来的情谊,还有什么意义呢?签了这样的“声明”,还有情谊在吗?


情谊深浅,不在酒量高低,只要感情有,喝水也是情!能想到醉饮后的法律风险,又何必劝人喝酒呢?


       往期文章:律师感慨:社会生活太丰富,终究还是骚不过当事人!


       往期文章:一件刑案42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至少颠覆了三种司法现实


       往期文章:30岁的青年律师凌晨一点突发心梗去世,三五八定律压力之下的律师群体


       往期文章:【经验之谈】庭审上出现这几种情况你可能就要败诉了,欢迎补充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