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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刑事罚没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

烟语法明 2021-04-01

2021年全国两会上,作为社科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大会提交“刑事案件罚没所得应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建议。


朱征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均规定应上缴国库,但对于是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并未具体的规定。而在实践中,地方取得的罚没所得一般上缴地方国库,地方政府通常会返还部分罚没所得给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

朱征夫介绍,这种体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其弊端也越发明显,容易造成国家司法权与地方行政权之间的界限被混淆,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功能失灵。

他进一步解释,刑事案件罚没上缴地方国库,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要求司法机关做出“贡献”,导致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得不积极寻找案源,选择经济利益更大的案件进行查办,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应运产生。同时,如果司法机关办案的目的不是为了正确实施法律打击犯罪,而是为了逐取利益,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涉经济犯罪领域不断蔓延地势头更使人们误以为司法机关‘抓人就是为了搞钱’,降低了全社会对司法行为的评价,贬损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朱征夫如是说。

因此,朱征夫建议,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以此斩断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同时协调中央和地方财力,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办案经费保障,切实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代表肖胜方:建议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202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处获悉,继2020年提出建议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后,今年继续提出关于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建议。


肖胜方建议,国家应当建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机制,进一步依法完善司法罚没所得的收缴及监管制度与措施,明确将全国范围内各级司法机关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至中央财政,进而破除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为了追逐经费利益而错误追诉犯罪、枉法裁判或违法没收涉案财物的行为导向,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肖胜方指出,1982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首次对罚没所得的管理作出规定。该规定指出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所得中20%至30%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可见,该部门规章开创了罚没所得返成至办案机关的先河。

1986年12月,为了消除少数地区和部门擅自截留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所得所产生的不正之风,财政部颁布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并将存在罚没所得返成规定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予以废止,重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上交至地方财政。肖胜方认为,据此规定,在长期实践当中,地方司法机关所取得的司法罚没所得往往会上缴至本级国库。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案财物处理加以明确: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该规定中并未明确对于司法罚没所得应当具体上缴至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导致司法罚没所得的去向问题饱受质疑。

2014年7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指出,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肖胜方认为,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正努力探索财物省统一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以期切断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联系,从根源上避免基层法院因受经费利益驱动而使司法裁判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不当倾向。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将建立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或者由其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案件,涉案财物应当纳入中央政法机关的涉案财物账户;判决生效后,涉案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一律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肖胜方指出,该意见中仅明确规定中央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需直接上缴至中央国库,而对于其他非中央政法机关移办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仍只需上缴至地方国库,这为司法权利地方化预留了制度缺口。

肖胜方认为,在现行司法经费地方保障体制下,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拨付和上级政法转移支付,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拨付是基础来源。而在当前的司法罚没所得管理实践中,当司法罚没所得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非税收入上缴至地方财政后,地方政府往往会将司法罚没所得作为地方财政拨付的司法经费,按比例返还至原作出罚没决定的司法机关。由此可见,地方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司法经费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导致了司法地方化倾向的出现。

因此,为了实现司法属性去地方化的需要,当前的司法罚没所得管理制度改革完全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统管的司法改革思路及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基础上,尝试将全国范围内四级司法机关的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至中央财政当中,以期切断地方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联系,破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不当倾向。(转自澎湃新闻)


张明楷:罚没款应上缴中央




问:您一直认为罚没款返还给罚没的单位有许多弊端?

张明楷:这是我一直以来的主张。

问:现在还是这样的规定吗?
张明楷:现在一般不是直接归司法机关,形式上来讲的话依然是归地方财政,但是这个财政呢依然很多立马会返还给办案机关。返还给办案机关的话呢,你看办案机关就会很有积极性,能够没收的就尽可能没收,不是犯罪的尽可能变成犯罪去没收,表面上是交给了地方财政,实际上返还给我们单位了,那这个机关就各种条件都改善了。


我就一直主张,所有的罚没收入,直接上缴中央财政,不给地方。然后财政充分保证司法机关办案的费用,这样的话,就不至于说不构成犯罪的,我也要想方设法定成犯罪,是经济纠纷的我也要办成犯罪想方设法去罚没,我觉得这个太重了。


我一直在讲,如果罚没收入不直接上缴中央财政,我们永远不能使司法显示司法客观公正,我是这么讲的,但可能有些人不认同。
因为什么呢,有利益驱动,一个机关为自己的利益,去办事的时候胆子可大了,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没责任,(反正我又没放进自己的腰包),所以胆子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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