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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拉扯造成一方受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烟语法明 2021-04-01


张某和王某系夫妻,二人经营着一家门市。2019年5月18日,张某与王某因为进货问题发生争吵、拉扯,后来被张某父亲劝开。5月19日,张某与王某谈离婚的问题,张某拒绝签离婚协议,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王某欲离开门市。为阻止王某离开,张某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从背后抓住王某的双手用力向后拉拽,致王某面部着地受伤,门牙脱落,左前臂骨折。

经鉴定,王某左前臂、牙齿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19年5月24日,王某出具了对张某的谅解书,但表示是在张某威胁下才签的。王某于2019年6月28日申请撤销谅解书,张某也申请撤销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左前臂轻伤一级、牙齿损伤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由其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张某没有伤害王某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纵观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综合全案证据,张某和王某在发生争执过程中,张某拉拽王某导致王某受伤,主观伤害故意明显,客观上导致被害人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 法

该案的争议点是,夫妻之间在吵架拉扯的过程中,造成一方受伤,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张某为阻止王某离开,从背后抓住王某的双手用力向后拉拽,致王某面部着地受伤,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身体损伤的结果发生,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构成间接的故意。张某明知被害人情绪激动,未采取温和措施,主观伤害故意明显。客观上在撕扯中致被害人王某两处轻伤,王某损伤与张某的伤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成立故意伤害罪。

在情理方面,张某与王某本是恩爱的一对夫妻。现却因琐事发生纠纷,造成一方受伤实属不该。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时,本应加强沟通、相互体谅,积极并采取温和、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暴力、蛮力、强制性地解决问题。否则,只会给对方及双方家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伤害。本案判处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既体现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妇女的人身权利,也警示广大群众在处理家庭矛盾纠纷时,要温和处理,不要冲动、不要采取暴力的形式,否则只能自食恶果。

来源:河北法制报、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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