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云南易门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某小区一男子家中悬挂着一张疑似野生动物箐鸡的皮毛。经调查,该男子于2011年10月在农贸市场以50多元价格,向一个陌生男子购买了活体箐鸡一只,并于当天宰杀食用。他看箐鸡的皮毛很好看,就悬挂在家中客厅做装饰。经警方调查,这是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的皮毛,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男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奉劝那些爱好野味、喜欢刺激的人士,一定要收手!不然,可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法院网
刑法诉讼时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追诉权;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进行追诉。刑事诉讼时效也是法律后果灭失的法定事由。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法定最高刑是指行为人所犯罪刑的轻重,判定应当适应的刑法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法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网友质疑,根据公布的案件信息,田某华收购锦鸡数量为一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收购4只以上锦鸡为情节严重。从犯罪情节来看,田某华的犯罪情节一般,依据《刑法》规定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因此田某华非法收购白腹锦鸡适用的最长诉讼时效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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