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湖北省荆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两则通报:原荆州市外事侨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继典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副县级审判员沈维琼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关于郑继典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的通报称,经荆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原荆州市外事侨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继典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堵口,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利用亲属职权共同敛财,造成不良影响;伙同其配偶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伙同其配偶贪污公款,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配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涉嫌行贿罪。郑继典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荆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荆州市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郑继典开除党籍处分,并调整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关于沈维琼被双开并移送司法的通报称,经荆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副县级审判员沈维琼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堵口,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宴请等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配偶利用本人其职务影响谋利;违反群众纪律,为涉黑涉恶人员说情打招呼,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向承办法官打招呼、说情,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对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单独或伙同其配偶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伙同其配偶贪污公款,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配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涉嫌行贿罪;为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致使相关被告人重罪轻判,涉嫌徇私枉法罪。
沈维琼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知纪违纪,知法犯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荆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荆州市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沈维琼开除党籍处分;由荆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两人的通报中,均有“家风不正”的相关表述。其中,郑继典“利用亲属职权共同敛财”、“伙同其配偶收受他人贿赂”、“伙同其配偶贪污公款”、“伙同其配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沈维琼则是“纵容配偶利用本人其职务影响谋利”,“对配偶失管失教”,“单独或伙同其配偶收受他人贿赂”,“伙同其配偶贪污公款”,“伙同其配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20年9月11日,荆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同时通报:郑继典、沈维琼接受审查调查。一个多月后,《中国纪检监察报》于2020年10月21日报道,郑继典和沈维琼系夫妻。该报道称,前不久,荆州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荆州清风”发布3条审查调查信息,其中市原外事侨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继典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副县级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沈维琼是一对夫妻。消息一出,备受该市干部群众关注。为了发挥这些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荆州市深化拓展家庭助廉系列警示教育活动,以本地查办的案件为原型,改编成情景剧《深情的呼唤》,昔日温情的丈夫、伟岸的父亲因贪污、索贿数额巨大而锒铛入狱后,一对抱头痛哭的母女声嘶力竭的呼唤深深触动了台下的数百名党员干部。
公开报道显示,沈维琼于2013年4月任荆州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2017年4月任荆州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2017年9月,荆州市纪委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开设法律讲堂,沈维琼以《职务犯罪立法司法新动态》为题上了法律讲堂第一课。
去年12月,荆州市司法局发布公告称,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郑继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经基层法律服务所上报、沙市区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核准,注销郑继典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许可,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今年3月18日,荆州中院召开党组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了市纪委监委《关于给予沈维琼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沈维琼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会议强调,要将沈维琼案件作为反面典型,切实开展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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