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单县法院公布一起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单县法院法官贾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提交“三个规定”自查补报书,主动说明其在2019年办理韩某某诉讼案件时,韩某某委托刘某某送给其一万元现金,贾某某拒收。刘某某又送给贾某某烟酒一宗,其退回未果,将烟酒带回工作地点,于该案判决前退还给韩某某之妻。因贾某某和刘某某有亲戚关系,其碍于情面未将礼品上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虽贾某某将礼品予以退回,但其与特定关系人交往的行为违反了“三个规定”,应向院党组写出书面检查,鉴于本人主动说明问题,按照自查从宽原则,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给予贾某某批评教育。(来源:单县法院)6月16日下午,东方市召开“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新闻发布会,东方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分别通报了政法队伍违反“三个规定”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全媒体记者董林 摄
东方市公安局某民警违反“三个规定”情况。东方市公安局某民警在办理某案件过程中,向该案件当事人分2次借款共计3万元,收受该案件当事人3条软中华牌香烟。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自查自纠阶段,该民警如实上报了具体情况并将违纪借款3万元和香烟折价款0.195万元主动上缴。 鉴于该同志主动投案,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从宽处理,经东方市公安局党委研究讨论决定,给予该民警诫勉谈话处理。 东方市法院某法官不当司法行为。东方市法院某法官在审理吉某辉诈骗罪一案时,由于工作不认真,没有发现并及时采取冻结程序,造成吉某辉银行卡里的赃款被转移,致使赃款无法被执行。 该案已启动再审审查程序。鉴于该法官主动投案,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从宽处理,经东方市法院党组研究讨论决定,拟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谈话提醒。 东方市检察院某检察官不当司法行为。东方市检察院某检察官在办理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对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未发现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及时监督法院纠正,导致该案在一审判决生效期内未向法院提出抗诉。 鉴于该检察官主动投案,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适用从宽处理,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讨论决定,对该检察官进行提醒谈话。 东方市司法局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情况。2006年10月9日,东方市司法局公证处某工作人员涉嫌在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当事人签字,违规办理公证《赠予书》和《受赠书》。该公证处主任符某涉嫌在未严格审查公证材料是否真实的情况下,违规审批通过该公证书。 2021年5月31日,东方市纪委监委对这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法治时报)6月11日,文昌市政法队伍发布违反“三个规定”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情况一、文昌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韩某东违反“三个规定”情况:
2019年3月2日,文昌市公安局破获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抓获嫌疑人。经查,文昌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韩某东曾多次过问、插手该案件办理,造成恶劣影响,另韩某东还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 2019年11月3日,文昌市纪委监委对韩某东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文昌市检察院某检察官违反“三个规定”情况:
文昌市检察院在办理某职务侵占案过程中,某外部人员曾打电话给文昌市检察院某检察官,过问案件办理进展,该检察官未及时填写记录外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但未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自查自纠阶段,该同志如实填报了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
-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经文昌市检察院院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给予该同志批评教育处理。
三、文昌市法院某法官违反“三个规定”情况:
2020年7月22日,某外部人员打电话给文昌法院某法官,约其吃饭,期间向该法官打探某案中被告人的情况,并问该法官能不能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该法官回答不清楚。针对该过问情况,该法官未及时在《领导干部和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表》上进行记录,但未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自查自纠阶段,该同志如实填报了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
-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经文昌法院院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给予该同志批评教育处理。
四、文昌市司法局某干部违反“三个规定”情况:
2019年,文昌市司法局某干部曾为社区矫正对象说情,但未造成影响。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自查自纠阶段,该同志如实填报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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