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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县公安局对辖区外的卖淫嫖娼行为没有管辖权,不得处罚

烟语法明 2022-04-29


裁判要旨


对涉及卖淫、嫖娼的行政违法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洪洞县公安局仅对其辖区内发生的涉嫌卖淫、嫖娼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均为临汾市尧都区,该起治安案件依法应由尧都区公安局管辖。洪洞县公安局提供的临公指管字(2019)00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仅能证明其对滨江娱乐城专案具有刑事侦查管辖权,不能证明对王若鹏涉嫌卖淫、嫖娼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和处罚权,故洪洞县公安局述称基于上级机关指定取得管辖权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晋10行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洞县公安局,地址洪洞县恒富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炜,男,汉族,洪洞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陈浩,男,汉族,洪洞县公安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若鹏,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生,住山西省蒲县。

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2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洪洞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洪公行罚决字(2019)00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2019年4月18日21时51分左右,“春狩”行动期间,(洪洞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在负责人李晓宏副政委的带领下对临汾市××区进行治安清查。在清查中发现211宿舍有卖淫嫖娼行为,遂将违法嫌疑人王若鹏、刘某霞带回洪洞县公安局进行调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若鹏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罚款已于2019年4月22日缴纳,行政拘留措施已于2019年5月5日执行完毕。

另查明,2019年4月8日,临汾市公安局作出临公指管字(2019)00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内容为:经对“1.28”专案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由洪洞县公安局管辖。以上为本案事实。

原审认为,王若鹏不服洪洞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洪洞县公安局系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对于王若鹏认为洪洞县公安局对其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和处罚权主张。原审法院认为,行政管辖权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故本案首要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洪洞县公安局对于该起治安处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行政管辖权法定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由法律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也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根据该规定,对涉及卖淫、嫖娼的行政违法案件,只能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洪洞县公安局仅对其辖区内发生的涉嫌卖淫、嫖娼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均为临汾市尧都区,该起治安案件依法应由尧都区公安局管辖。洪洞县公安局提供的临公指管字(2019)00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仅能证明其对滨江娱乐城专案具有刑事侦查管辖权,不能证明对王若鹏涉嫌卖淫、嫖娼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和处罚权,故洪洞县公安局述称基于上级机关指定取得管辖权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洪洞县公安局对于王若鹏在临汾市尧都区滨江娱乐城涉嫌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治安管理处罚管辖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越管辖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上述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洪洞县公安局作出的洪公行罚决字(2019)00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洪洞县公安局负担


洪洞县公安局上诉称,2019年4月18日21时51分左右,“春狩”行动期间巡逻防暴警察大队在负责人李晓宏副政委的带领下,对临汾市尧都区滨江娱乐城大门东边二层办公室宿舍进行治安清查,在清查中发现211宿舍有卖淫嫖娼行为,遂将违法嫌疑人王若鹏、刘某霞带回洪洞县公安局进行调查,王若鹏、刘某霞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事实。王若鹏、刘某霞的陈述材料、洪洞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办案区询问视频录音录像、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均能证实王若鹏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洪洞县公安局巡警防暴警察大队受理治安案件后,经传唤、询问、调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王若鹏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综上,洪洞县公安局对其所做的洪公行罚决字(2019)00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王若鹏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若鹏答辩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也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由此可见,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临汾市尧都区境内,本案应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管辖,洪洞县公安局对此案越权管辖并作出行政处罚显属违法,严重违反法律程序。2、本案中,2019年4月18日其与刘某霞并未发生性行为,洪洞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在本院审理期间,洪洞县公安局上诉称2019年4月18日,临汾市公安局经对王若鹏等人涉嫌卖淫嫖娼等案件和管辖问题进行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由洪洞县公安局管辖。并于2020年3月20日将《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邮寄于本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系存在管辖权争议或者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故本案不存在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洪洞县公安局在一审中未能提供2019年4月18日《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在二审中予以提供,并称一审中因该指定管辖决定书未能找到故未能提供,该理由并非正当事由,应视为没有该证据。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规定,认定洪洞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权,判决撤销其作出的洪公行罚决字(2019)00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柴卫红
审判员  梁 荣
审判员  梁祥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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