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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司第一天就干活受伤,公司称未建立劳动关系,法院判决...
马大胆称2016年7月1日,其与保利物业公司刘经理(或姓李,具体名称记不清)口头约定马大胆担任厨师,负责为该公司职工做饭,月工资标准2400元。2016年7月2日,马大胆在员工食堂(公司办公小区墙外的平房)现场操作时,对设备不熟悉,导致操作不当引起爆燃事故,并将其烧伤。马大胆主张事故发生时,其身边有两位公司的员工,具体姓名不清。
公司上诉: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院要求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法院凭受伤地点系公司的办公地点,就认定是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与马大胆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 1、马大胆错误操作造成燃气事故系在保利物业公司对马大胆进行面试的过程中发生的,公司并无任何“用工”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2、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3、马大胆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能举证,且就案件事实描述系跟随案件裁判进展事后进行的拼接; 4、一审法院以公司认可马大胆面试的岗位为厨师,马大胆受伤的地点系公司的办公地点,据此认定马大胆接受公司的管理,并无依据。
二审判决:本案比较特殊,不能苛求劳动者就双方存在持续、稳定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单位应举证证明双方不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马大胆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交换劳动与报酬而形成的持续性的、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
然而在本案中,依马大胆所述,其于2016年7月2日入职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当日即发生事故,产生纠纷,故就本案而言,双方不具备通常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期性的、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观因素,进而无法苛求劳动者就双方存在持续、稳定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鉴于马大胆系在依公司要求、为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在此情形下,公司主张双方仅为面试而并非劳动或劳务关系,应就此举证证明。 现公司未能就此提举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转而采纳马大胆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16年7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劳动法库 案号:(2017)京01民终9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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