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各大媒体平台流传的网上视频显示,4月12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案件开庭审理期间,法官发现原告的诉讼行为异常,每次看了手机以后才能做出应诉行为,同时发现一旁听人员在开庭时一直在手机上写东西。审判长随即让法警查看两人的手机,发现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员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遥控指挥原告打官司”。
审判长以干扰庭审为理由,将旁听人员逐出法庭。视频还显示,案件庭审休庭后,审判长对原告及旁听人员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不过没有交代,作出了什么样的处理。
视频截图显示,这应该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所谓的“遥控指挥原告打官司”,就是旁听人员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指导和提醒正在开庭的原告,如何进行下一步的诉讼应对。例如,准备念我写的质证意见、行政裁定没有异议、执法人员不是证据中的人员等等。
有网友认为,旁听人员应该是一位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人士。但更多的网友产生争议:旁听人员短信指导原告诉讼行为,无声无息,原告自愿接受,这算是干扰庭审的行为吗? 法庭庭审,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场所和各方当事人参与的司法活动,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并维护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藐视司法权威,干扰庭审活动,依法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法庭规则诉讼】规定,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中提及电话的,只是禁止“拨打或接听电话”,对于旁听人员的要求,是“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原告接受和查看手机短信,旁听人员旁听并短信指挥原告,是否违反了以上的《民事诉讼法》或《法庭规则》呢?好像应该是,对于公民,法无禁止性即可为,对于司法人员,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吧?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规定,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根据该规定,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应该是先予以警告,不停警告的,再予以训诫,对于训诫无效的,才适用责令退出法庭。以上视频中,审判长直接责令旁听人员退出法庭,不知道适用的是哪个法律规定?
以上的这些规定可见,“干扰庭审”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准确的法律术语应该是“妨害法庭秩序”。法庭庭审,本就是体现法律模范适用的场所,其中的含义是,不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观点、诉讼活动要符合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的检验,同时,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行为,也要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是对于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责任和程序的处理上。说实话,看了半天,烟语君实在没有搞懂,旁听人员用静音的手机短信遥控指挥原告,影响到谁,干扰到谁了?究竟违反哪个法律规定?知道的网友,可以留言列出法条来。如果是仅是法官的个人理解或是认定是当事人打官司的非常规操作就将这种行为定性为“干扰庭审”的扰乱法庭秩序,是不是有点以权代法了? 往期文章:允许社会公众携带手机进法院,还需要最高法院统一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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