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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诉讼主客场”,我国法院拟开展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烟语法明 2022-04-29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罗沙)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天津等12省市人民法院有望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我国法院“四级两审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有利于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同时也存在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的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等问题。

据介绍,本次试点将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实现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地方因素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程度,合理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同时,试点将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建立“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明确“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标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属于“特殊类型案件”,由自己审理更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或者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并明确提级审理的程序和标准。

在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方面,将优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事由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

此外,本次试点还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跨审判部门的五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理机制。(完)


周强就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8月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周强就《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周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调研论证,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并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周强指出,我国实行的“四级两审制”符合国情实际,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从制度发展和实践需求来看,目前的审级制度仍然存在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等问题。根据中央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因部分试点举措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才能开展相应试点工作。


周强表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合理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是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建立“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


三是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


四是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跨审判部门的五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理机制。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机制,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


周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拟选择在本院以及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二年。试点地区的选择主要基于地域分布、案件数量、工作基础等因素综合确定。(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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