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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案例:这些情况被判精神损害赔偿!

烟语法明 2022-04-29


小浩与小琳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
但好景不长
因小浩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等原因
小琳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海宁法院判令两人离婚
各自抚养一个孩子
并让小浩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小浩、小琳系自主婚姻,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由于两人在夫妻相处中未正确处理好家庭及夫妻感情关系,特别是小浩生活作风不检点,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且还曾因嫖娼被治安拘留12天,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小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树立优良家风,但本案中被告结婚后的相关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中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损害赔偿。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海宁法院酌定小浩赔偿小琳精神损害2万元。



再说一个故事


秦珺生下佳佳的那一天,向庆觉得自己是这世间最幸福的人,这个呱呱坠地的小生命是两人爱情的结晶,从此以后,一家三口、三餐四季。

但是,随着佳佳渐渐长大,周围人对佳佳容貌的闲言碎语,让向庆的心里打起了鼓。终于在佳佳四岁的时候,他做了一个决定,亲子鉴定!结果出来那一天,向庆感觉自己头上的那一片天黑了,他感受到了欺骗与背叛的滋味。为什么!为什么!

多年的真心终究是错付了,痛彻心扉之后向庆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沅江市法院起诉离婚,由秦珺返还佳佳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用,并要求秦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中均为化名)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子女的费用应当由父母承担。秦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向庆的非亲生女儿,导致向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佳佳进行了抚养。向庆既非佳佳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没有抚养佳佳的法定义务,秦珺因向庆对佳佳的抚养而减少了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向庆因对佳佳的抚养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支出,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秦珺应当返还向庆支付的抚养费用。同时,由于秦珺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生女,未告知向庆实际情况,使向庆误认为佳佳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秦珺的行为存在过错。向庆遭受欺骗,不但要承受抚养了近四年的女儿非亲生的现实,而且还要承受社会公众对该事件评价的压力,其精神显然会受到伤害,因此,秦珺应当赔偿向庆的精神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秦珺返还相关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夫妻间的关系如果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离婚也是一种选择但若存在无过错方和有过错的一方无过错方记得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来源: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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