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总所发文辞退(除名)分所主任,这行文暴露了律师业的尴尬
所谓的除名、辞退,来自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辞退是指企业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的职工,实施的强行解除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有法院认定是劳动关系,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655号案中,法院认为,孙靖在汉卓律所的身份是有工资的律师,该所之前支付给孙靖的款项应为工资。孙靖在汉卓律所工作,接受汉卓律所的管理,其工作是汉卓律所的业务组成,汉卓律所规律性地向其支付数额固定的报酬,双方又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孙靖主张的双方2010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有法院认为不是劳动关系,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589号原告王斌为与被告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后,于2015年11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了《聘用合同》,从双方的合意、业务开展的独立性、人员管理方式、报酬组成来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定,认为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从而驳回了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
也有法院是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如上海高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这些案例或规范,都无法回避一个事实,律师按照社会保险法必须参加社保,在任何的社保系统查询都会显示,律师所在的用人单位都是律师事务所。都说法律人是最讲究规则和依法有据的,可现实是,法律人自己做基础性的事务——律师跟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却至今是一笔法律糊涂账,即使是上图所示的大律师事务所,面对律师管理,一面在使用已经废止的职工奖惩条例中的行政措施,一边刻意的回避着出现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字样。
根据以上裁判,有人总结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但对外却不是公司;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实行合伙制度管理,但对外却不是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未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执业许可证,故不是企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系非法人组织,但却可以作为用人单位雇佣行政人员、辅助人员,为律师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发生律师工伤,在法律文书上赫然写着:用人单位××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什么样的税务征收办法,才符合律师行业实际?实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律所年度考核和会费性质及管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用工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关系?......
整天以出具法律意见维护别人合法权益为职业存在价值的律师行业,轮到自身行业,却存在着这些法律上至今无法解决的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正是基于此,我们也就看到了上面这份法律概念不清,权利责任不明确,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邢益就免职并辞退(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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