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该案二审判决书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东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其需赔偿郭宏振16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做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残
2016年9月21日9时许,按照导师要求,郭宏振在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四号学院楼4114实验室内,指导两位研一新生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10时40分许,郭宏振在示范如何向装有浓硫酸的锥形瓶内添加高锰酸钾时,突然发生爆炸。事发时,三人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没有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导师、安全管理人员等均不在实验室内。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Ⅰ度,构成十级伤残。郭宏振认为,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遂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和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本案中,郭宏振的导师仅是口头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却没有详细说过危险点,在明知学生未佩戴护目镜、未拉下安全门时,也没有作出提示。东华大学明显违反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并制止郭宏振违规带教,未告知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未针对实验的危险特性提供护目镜等防护用具,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2.9万余元。东华大学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东华大学认为,郭宏振受伤系其在实验时操作不当引发,并非学校老师或其他人员造成,因此学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改判减少赔偿责任,表示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即使郭宏振曾成功完成实验,他仍是一名在校生,不具备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本案中,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自己身上的重要职责下放给一个在校生,未能尽心指导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东华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郭宏振受伤与其操作不当确实有一定的关联。但考虑到导师未明确告知实验的危险性、实验室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护目镜等事实,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上海一中院于今年9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东华大学的上诉。来源:解放日报·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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