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行凶未被追究,后驾车撞死母子二人,多名警员徇私枉法被起诉
2021年5月,娄底中院一审判决周丹死刑;周丹选择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与此同时,2021年3月30日,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级警长葛光亮、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剑红、双峰县公安局井字镇派出所所长贺坤被双峰县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另一名民警罗懂鹏,则在接到娄底市检察院电话后,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噩梦:中学同学聚会后,男子不断到女同学家滋事
左先生是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9月24日下午,提起前妻、儿子遇害的前前后后,左先生情绪低沉,悲痛不已。
“我前妻姓彭,也是双峰县人,1981年出生。”左先生说,他和前妻育有一儿一女,2018年,两人虽然离婚,但家里及孩子的事双方都管。
左先生回忆,2016年,他家新建了楼房。2017年1月,乔迁新居时,妻子邀请了10多名中学同学到家中聚会,其中就包括同镇不同村的周某。
“周某也是1981年出生,平时和我们并不怎么来往。”左先生回忆,当天聚会时,周某和大家有说有笑,又吃又喝,没看出有什么异常。没想到数天后,周某找到他前妻(彭女士),说聚会当天,彭女士录了他的音频和视频,发到了同学群里;此外,彭女士还和其他人到镇上散发了不利于他的传单,对他的声誉造成了影响,要求彭女士交出音频和视频并赔偿。
周某的话令彭女士一头雾水。“前妻当时就解释,根本就没有录所谓的音频和视频,更不可能发同学群,如果不信,可以向其他同学求证。”左先生说,虽然其他同学都证实,周某所说的事情根本不存在,但周某仍固执地臆想就是彭女士录了不利于他的音频和视频。
不仅如此,周某还将自己生意上的不顺与彭女士联系起来,怪罪彭女士断了他的财路。2019年2月4日(除夕),周某携带射钉枪到彭女士家对彭女士进行威胁;同月8日、9日、14日,周某又发恐吓信息威胁彭女士,称要杀了周女士及其家人;2020年2月3日,周某再次来到彭女士家中滋事,双方发生争执......
左先生和彭女士后来获悉,周某无事生非初期,其母亲刚刚去世,和妻子又离了婚,基于这些原因,他们当时对周某的无理取闹行为并未报警。
血案:男子夜晚潜入女同学家刺伤3人,警方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彭女士(前右)和女儿、儿子生前合影
谁都没有想到,2020年2月26日下午,周某趁彭女士家无人之机,持刀偷偷潜入彭女士家三楼。
当晚22时30分许,彭女士准备睡觉时,突然闻到家里有烟味。想到家里只有女儿、儿子、侄女,以及本村一名寄宿妇女和小孩,彭女士预感有人躲藏在三楼。彭女士拿着一把菜刀上到二楼查看,确认三楼有人躲藏。
惊恐万分的彭女士当即给堂弟彭某华、侄儿彭某胜和同村村民彭某新打电话,让他们赶快过来。堂弟等人赶到后,彭女士等人一起上三楼察看。当彭女士走到三楼楼梯口时,周某突然冲了出来,抓住彭女士的头发朝颈部就是一刀。彭女士中刀后滚下楼梯,倒在血泊中。
彭女士的堂弟等人见状,赶紧上前夺刀。3人在合力制伏周某的过程中,彭某华和彭某新受伤。搏斗期间,周某手部亦受伤。周某被制伏后,彭某华报警,周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
当晚,彭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彭女士颈部刀刺伤、颅内积气、肝囊钟等,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恶化,甚至出现生命危险。期间,医院一度下发了病重病危通知书。万幸的是,经过住院抢救,彭女士康复出院。
让彭女士等人意外的是,周某被带到派出所后,很快就被释放。“派出所既未对周某处以行政处罚,也未对周某采取刑事措施。”左先生后来获悉,周某的一位表哥在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任职。
此后,公安机关对彭女士等3人作了伤情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
命案:7个多月后,男子驾车撞死女同学母子
左先生说,周某未受到任何处罚,让其更加变本加厉。2020年4月5日,周某带着螺丝刀再次来到他家门口滋事,彭女士报警后,民警将周某带走。
周某后来供述,他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后,在派出所呆了两三个小时,“在那里看报纸,吃了晚饭后,做了笔录。”次日,他被带到双峰县公安局。他的表哥葛某也在那里,葛某说他这样做是不对的,派出所所长给他一个机会,先放他回去。“在公安局待了半个小时左右,吃了盒饭后就坐着警车离开公安局了。”
“前妻出院后,多次致电办案民警,要求对周某采取拘押措施,办案民警先是说因为疫情原因,无法拘押;后来又说周某的行为构不上刑事案件。直到前妻遇害,周某也未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左先生痛苦地回忆,2020年九十月间,周某通过几次跟踪,知道彭女士会在早上送孩子上学。2020年10月12日清晨,周某驾驶租来的汽车来到他家附近。当天6时40分许,周某看到彭女士骑摩托车车送儿子和外甥女从家中出来,便驾车尾随其后。此后,周某驾车快速撞击彭女士的摩托车并推行约70米。“妻子被撞飞到农田里,两个孩子摔倒在路上。丧心病狂的周某倒车从儿子身上辗压过去,儿子当场死亡(殁年14周岁),前妻重伤,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外甥女(时年12周岁)受伤......”
左先生介绍,逃离现场后,周某驾车撞开他家大门并将车停在屋内,后持枪自杀未果,逃离现场。当地警方发布通缉令,全城抓捕周某。12天后,周某潜回家中投案。
举报:家属实名举报办案人员,4名民警因此案落马
彭女士家属起诉双峰县公安局获涟源市法院立案
彭女士母子遇害后,左先生和家人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办案人员的问题。左先生一家人认为,如果办案机关在2020年2月26日周某作案后,就对周某采取强制措施,彭女士和儿子就不会遇害。
2021年1月6日,双峰县公安局就左先生等家属反映的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公安机关在充分研究、审查2020年2月26日周某持刀刺伤彭女士等3人一案的起因、证据及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后,认为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作出不予刑事立案侦查的决定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案发后,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并尽力做好相关人员的稳控工作,不存在对违法行为不进行查处的情形。
左先生对公安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继续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2021年2月,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葛某、双峰县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所长贺某、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某因此案被纪检监察部门留置调查。
2021年3月,湖南省纪检监察部门发布消息,双峰县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所长贺某、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某、交警大队原副大队长葛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5月21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称,关于犯罪嫌疑人贺某、葛某、朱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罗某(双峰县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判决:法院认定凶手和被害人无情感、经济纠纷,一审判处死刑
经鉴定,周某案发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1月4日,相关部门对周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称:本案中,周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3月4日,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9日、5月25日,娄底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侦查阶段,周某供述,其与彭女士系中学同学,双方不存在感情纠纷和经济纠纷。2017年年初在彭女士家聚会时,他因为母亲去世、妻子离婚,情绪很低落,就臆断了彭女士录音拍视频的事。他曾向参加聚会的同学求证过,同学都说不记得,但他感觉周围的人对他眼光不同了,就认定彭女士搞臭了他的名声。2018年开始,他就想过要杀死彭女士,曾在网上搜索过枪支、毒药等。
娄底中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无事生非,无端怀疑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周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2021年5月25日,娄底中院一审判决: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法院还判决周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彭女士的一位家属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他们未提出上诉,周某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开庭。
索赔: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未获支持,死者家属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双峰县公安局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一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彭女士的家属告诉华商报记者,刑事案件一审宣判后,他们向双峰县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双峰县公安局赔偿彭女士母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彭女士外甥女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96万余元。
彭女士的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本案中,周某多次实施危害彭女士生命安全的行为,在多次报警的情况下,双峰县公安局均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导致周某在2020年10月12日再次行凶,造成命案惨剧。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他们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双峰县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虽有拖延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但是,公安机关出警前,(2020)2.26案件违法事实已经发生,公安机关拖延履行的是及时对周某在2.26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处理的法定职责,而并非对被害人的保护职责。彭女士母子遇害、外甥女受伤是周某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公安机关在(2020)10.12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存在违法失职行为,彭女士母子遇害、外甥女受伤与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是否履职到位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双峰县公安局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娄底中院判决周某赔偿各被害人损失12万余元,鉴于周某至今没有且无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认定民警在处理(2020)2.26案件中存在拖延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双峰县公安局愿意在法院判决的赔偿金范围内与赔偿请求人协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并给予两名死者家属各2万元、伤者1万元慰问金。
“我们对双峰县公安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能接受,不久前已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已立案。”彭女士的家属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们在诉讼中提出了59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彭女士的家属称,由于善后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彭女士母子的遗体至今仍在殡仪馆存放。“希望案件尽快了结,好让逝者入土为安。”
冷水江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显示,检方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晚彭女士三人被周丹持刀刺伤后,双峰县井字镇派出所值班警员贺坤(该派出所所长)、罗懂鹏(民警)两人赶到案发现场处置。
次日,井字镇派出所受理该案为周丹涉嫌故意伤害的行政案件。随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级警长葛光亮受到周丹父亲的请托,与贺坤联系,询问案情并“请求关照”,贺坤答应了。案件资料显示,周丹父亲系葛光亮的姨父。
↑冷水江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周丹父亲曾找葛光亮向贺坤询问案情并“请求关照”。
此后几天,因周丹“既未被关押,也未被处理”,彭女士家属向娄底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投诉。贺坤安排罗懂鹏,以双峰县公安局的名义撰写情况说明进行了回复,又撰写了一份呈请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研究和提前介入的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周丹具有社会危险性,称如果不对周丹采取措施,可能会继续闹事;彭女士本人也强烈要求警方对周丹采取措施。
《起诉书》内容显示,2020年3月27日,因周丹用匕首造成三人轻微伤,已达到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经贺坤同意,罗懂鹏将该案重新受理为刑事案件,并向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呈报立案。
该案法制审核员、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剑红,扣押了匕首照片等证据材料,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周丹、彭女士系同学关系,“肯定存在感情或经济纠纷”。朱剑红以未查清案件起因为由不予立案,将该案从办案系统中退回。
2020年4月5日,周丹又一次携带螺丝刀上门滋事后,井字镇派出所再次出警处置,周丹被警方带走。当晚,葛光亮又来“寻求关照”了,仍旧是受他姨父、周丹父亲的请托。
↑冷水江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的葛光亮找贺坤说情的细节。
贺坤曾在交警大队工作,葛光亮是他的老领导,“葛光亮当初对贺坤也很关照,两人又是老乡,平时关系也很好……(贺坤)动摇了关押和打击处理周丹的决心,答应再次帮忙。”
第二天,周丹被释放了。《起诉书》内容显示,葛光亮“开导”周丹,“公安机关原本是要公事公办,因为他帮忙讲好话,才不予关押,要周丹回去之后好好替家里做事。”葛光亮还将一包香烟塞给贺坤表示感谢。
↑《起诉书》内容显示,警方对“2·26”案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起诉书》内容显示,数日后,在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因此前受到葛光亮打招呼的影响,为达到包庇周丹的目的,贺坤故意发表了一些“彭女士风评不好”“两人可能存在感情、经济纠纷”的意见;朱剑红也因被打过招呼,也以纠纷原因不明、证据不充分为由,表示“不能立案”。
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罗懂鹏也停止了对该案的调查工作,他被抽调参加其他工作任务时,也故意将该案的案卷存放在办公室,未予移交。
涉案的警员还曾经造谣称,遇害者与凶手‘有感情、经济纠纷’
冷水江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贺坤、葛光亮、朱剑红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葛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冷水江检察院认为。
涉案民警罗懂鹏,则被冷水江检察院指控犯玩忽职守罪,“罗懂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真的没有想到,原来造谣我们家人与凶手周丹‘有感情、经济纠纷’的人,就是涉案的警员。”2021年10月,彭女士家属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命案发生前后,诸多关于彭女士的谣言无端而起,称彭女士与周丹有经济、感情纠纷,“这种完全不真实的传言,让我们整个家庭心力交瘁。好在一审法院查清了事实,认定双方从未存在那些纠纷。”
综合来自:红星新闻、华商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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