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张某支付李某20万元。同时,离婚时未对张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李某对张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李某支付20万元。张某在庭审中否认离婚时其银行卡内有存款,李某申请法院调取张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经查明离婚时张某名下银行卡内共计存款100万元,双方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第一种意见:虽然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陈述不属实,但张某在离婚时并没有将其名下银行卡内资金进行隐藏和转移,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故对未分割的存款应予平分。第二种意见: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并列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就可以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且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亦或是离婚后在经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对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原则均适用。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即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方式,就能适用本条规定,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任何一种情形的成立不以另外情形为条件。第二,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诉讼请求分割。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在另一方不知对方已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时,离婚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并未完成。离婚后,在经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中,对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并不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时为必要。第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本应主动、坦白、诚信、实事求是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既违背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不分或少分处理是对恶意侵害行为的制裁和惩戒。尤其是一方工资卡、银行卡内的存款,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相关部门才有权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及律师都无法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当一方隐瞒了存款事实时,另一方难以发现该款,该种行为主观上有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意图,无论结果上该种行为是否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造成实际影响,法律均必须给予否定评价。 往期文章: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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