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执行异议阻碍执行,被处罚3万元,移送公安机关
李某申请执行冯某培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某培名下一套房屋,在法院即将对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时,案外人郭某飞提交加盖民政部门核对无异印章的离婚协议等证据,以已通过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子所有应当排除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办理郭某飞执行异议一案中,郭某飞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显示,男方郭某飞、女方冯某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第二项为:“未过户房产一套:男方于2016年9月30日购买房产一套,地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面积192.25平方,由男方支付定金35万元,2017年6月14日男方支付首付款105万元,因女方生孩子并长期在家照顾孩子缘故,长期没有固定收入,为保证三个孩子有个稳定的住所,该房产离婚后由女方和三个孩子居住,未经男方允许,女方不得变卖、转让该房屋。该房屋产权归长子所有,因孩子未满18周岁,暂由女方代持。长子年满18周岁后,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上述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约定内容与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放的郭某飞、冯某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中未显示郭某飞、冯某培对本案执行标的即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屋进行分割。郭某飞存在虚假陈述、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
鉴于案外人郭某飞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虚假诉讼,企图抗拒执行、阻碍执行,二七区法院在驳回郭某飞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同时,依法决定对郭某飞罚款3万元,并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慑于强大压力,案外人郭某飞主动缴纳了3万元罚款,被执行人冯某培也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当前虚假诉讼增长较快的领域,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具有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时,人民法院更要高度警觉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法律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和权利,但权利不能被滥用,要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中,郭某飞故意提供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虚构案件事实,意图排除对其原配偶冯某培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在审查郭某飞提出的执行异议时,并未轻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调取其保存的资料,最终认定郭某飞存在提供虚假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对其进行司法处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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