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案服刑17年改判无罪的背后:如果区长助理也难逃刑讯逼供的恶果,如何规禁?
于是乎,根本没有杀害自己妻子的于英生写下了“供认”了杀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实”,蚌埠市检察院根据其有罪供述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两次上诉,安徽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可蚌埠中院仍坚持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成立,在一审改判其无期徒刑后,2001年7月1日,安徽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英生和其父亲坚持申诉12年,在被安徽高院驳回后,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可是,这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做出的时间已经到了2013年5月24日,距离于英生一审被判死刑已经过去了15年了。
中央电视台评议于英生案时提到,这迟到19年的”正义“改判无罪,显然不是无罪释放、国家赔偿、赔礼道歉所能弥补的。一起冤案损害的岂止是当事人的利益,它还损害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冤案不仅是个人的,冤案也是国家法制化进程的疮疤。这样的疮疤在时刻提醒我们,没有公正的司法,我们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文明昌盛的国家。
审查之后的出庭检察人员认为,被害人韩某阴道擦拭纱布和三角内裤上检出的精子,经DNA鉴定不是于英生的;现场存在没有比对出结果的外来指纹,他人作案的可能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于英生在公安侦查阶段作的有罪供述,部分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这么多的疑点刑事案件,居然经过了两次检察院法院的六七次审理。
公安机关只有在查明确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只有审查确认证据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提交法院进行公诉,法院只有审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才会宣判有罪,判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保障必须有律师进行辩护。可惜的是,这些程序、规定,都没有有效阻止一起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冤案发生。
规定的再严密周详,教训的再深刻沉痛,可规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教训不能转化为责任担当,或为完成办案任务,或为照顾司法同行的工作......仅凭一份刑讯逼供后的有罪供述,就可以让一个无罪的人一路从刑事立案直到被法院判处有罪,甚至被判死刑,是何等可怕?
最近,青岛平度一乡镇党委书记的一句”“有一百种方法去刑事他儿子”震惊了全国,也震惊了法律圈,为何?就在女书记的威胁话音后的两个月,对方夫妻二人真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刑罚措施,真的如此没有制约和顾及吗?尽管出台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冤案,真的离我们每个人很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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