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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丢下怀中孩子负气跳车身亡,开车的丈夫被判刑,正确吗?!

烟语法明 2022-12-06


云南一对90后夫妻在行车途中,妻子与丈夫发生争吵后丢下孩子,赌气跳车身亡。丈夫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0年出生的杨某某与金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吵架处于冷战状态。2020年8月1日下午5时左右,31岁的杨某某驾车带着妻子金某某和一岁多的女儿去朋友家吃饭,杨某某在吃饭期间喝了半碗白酒(大约三四两)和一瓶啤酒。

晚上21时30分左右,金某某先领姑娘去车上,过了20多分钟,金某某发微信视频给杨某某,金某某当时也没有和杨某某说话,用手机摄像头对着女儿给杨某某看,她的意思就是女儿要睡觉了,叫杨某某走了。

杨某某随后出来开车回家,金某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女儿由金某某抱着,上车以后两人没有吵架,杨某某就开车顺着路回家。谁知车开到一半,两人开始吵架。

杨某某就打电话给大姐夫,想叫大姐夫帮调解,联系大姐夫后,杨某某开车调头去大姐家。他还对妻子说:“既然我们两个的事情说不清楚,我们就下去找大姐夫帮我们调解。”


而金某某得知要去找大姐夫以后就非常反感,并极力反对去找大姐夫,但是杨某某还是执意要去找大姐夫,金某某则赌气说:“你敢去我就敢跳车。”谁知杨某某转头看看,发现妻子抱着孩子,副驾驶的窗子是关着的,眼睛是看着前方,于是就没有在意,想着金某某只是说话来气自己,金某某不会真的跳车。杨某某就放任不管她继续开车,也没有减速或停车,也没有用手去拉金某某和女儿。

然而变数陡生——在一处交叉人字路口转弯中间,金某某突然把女儿放在副驾驶的地板上,拉开车门就往外面跳,杨某某将车停稳以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过了20分钟,救护车赶到并将金某某带至卫生院进行检查,因伤势严重,救护车拉着金某某前往文山市进行抢救,因金某某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于是继续开车前往大姐夫家,期间没有减速或停车,也没有用手去拉妻子和女儿。在一处路口转弯时,金某突然把女儿放在副驾驶的地板上,拉开车门就往外面跳,杨某将车停稳以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金某终因伤重不治。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过失致其死亡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案发后积极施救,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君:经检索发现,类似的案例还不少呢!根据客观归责理论,行为构成犯罪,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进一步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仅是一般性指出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条件性因果关系,由此直接推论出死亡结果要归责于嫌疑人而不是被害人,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如果要想讨论行为人风险管理义务,那么丈夫与妻子或女友一同驾车出去,不能称之为是一种自陷风险行为,因为开车和乘车本质上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行为,不能把行为人带伴侣驾车出行,认为是置于一种危险境地,然后认为就有风险管理义务。这种风险管理义务即便存在,也只能是行为人安全驾驶,避免交通肇事的义务。

湖北武汉:妻子负气跳车,丈夫见死不救被控故意杀人判刑二年


汉川男子王某与妻子熊某结婚十年,育有一儿一女。2009年4月,王某因公然将情妇带回家,与妻子频发争吵,妻离家出走。2010年3月25日上午,王某驾一辆面包车接熊某回汉川老家,行至武汉蔡甸区张湾街附近路段时,二人在车内再生口角,妻子熊某情绪异常激动,竟负气从疾驶的车中跳下。王某却径自驾车离去。跳车的熊某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次日向警方投案。

蔡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驾车途中,因与乘员发生口角致使他人跳车,有义务进行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王某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及积极赔偿等情节,遂从轻判决。2010年10月25日,蔡甸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丈夫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安徽合肥:男子跳车身亡,情人获刑2年

娟娟(化名)是合肥某房地产公司职员,与被害人李某是同事,也是“婚外情人”。2014年10月10日晚,娟娟、李某以及公司两名同事一起外出吃饭。席间,四人喝了三瓶红酒。次日凌晨2时许,喝了一点红酒的娟娟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送已经喝多的李某回家。

途中,娟娟和李某发生了一点争执,扬言要给李某的妻子打电话。这引起李某的不快,当即要求娟娟靠边停车,不让她送自己回家。李某多次要求,还曾打开过一次车门,但娟娟加速行车,并没有停车。车行至合肥市瑶海区龙岗路与新安江路交口附近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李某忽然将副驾驶门打开,跳出车外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重度颅脑损失死亡。案发后,娟娟主动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娟娟在明知李某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娟娟驾车搭载李某送其回家途中,曾扬言要给李某妻子打电话,用言语刺激李某,致李某多次拒绝娟娟送其回家,并数次要求下车,且曾将车门打开。娟娟在被害人李某处于危险状态时,本应采取停车、锁门等必要措施,反而拒不停车、锁门,并在李某打开车门时加速行驶。娟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李某跳车摔死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具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娟娟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可从轻处罚。2015年6月4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娟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江西萍乡:吵架后妻子跳车身亡,丈夫获刑

2020年1月16日,黄某驾驶石油公司运输车辆载着妻子文某在高速上行驶,期间黄某与文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黄某拿起车上放置的两个水杯朝文某扔去,其中一个水杯砸在文某左手手臂上,随后黄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此时,文某解开安全带准备下车,黄某则用右手抓着文某的衣领,将文某拉向驾驶室并朝文某左侧肩部打了两拳。文某被打后下车,黄某也下车将文某强行推回车上。上车后文某情绪非常激动,黄某不顾文某的激烈情绪,仍未停止与文某争吵,致使文某打开车门扬言要跳车,但黄某仍未减速停车,并继续与文某争吵。之后,文某便从正在行驶的油罐车副驾驶位置,转身用右手抓住门把手,左手抓住座椅停留数秒后跳下车。文某跳车后,头部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文某符合枕部作用于较大平面物体的减速性运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萍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油罐车时,与受害人文某发生争吵,在文某情绪不稳并表示要跳车时,黄某没有及时进行阻止,仍继续争吵,致使文某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黄某亲属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赔偿受害人亲属人民币40万元,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对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2021年3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转自: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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