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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21年涉执行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烟语法明 2022-12-05

重要提示:

案例并非最高院案例,也非指导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事实和情况。实践中,法律事实细节不一致,法官认识不同,可能会就同一事项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且可能会因新规定出台而使得案件结果产生变化。以下案例仅供实践参考。


1.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基于生存权至上的价值理念,消费者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对抗效力高于一般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前者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消费者购房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后者劣后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本案案号:(2019)渝0240民初5579号,(2020)渝04民终605号,(2021)渝04民监6号,(2021)渝04民再23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丁咏梅 陈佳
2.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取回权”和“共益债务”是建立在标的物存在且能够取回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经无法取回,则该条不存在适用的余地。
本案案号:(2020)皖1525民初439号,(2020)皖15民终2331号,(2021)皖民申16号,(2021)皖民再104号案例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晓利
3.无过错房屋买受人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为了保护无过错房屋买受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可上升为物权期待权,并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本案案号:(2018)豫0902民初8703号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尹艳
4.案外人异议构成一事不再理情形的认定
裁判要旨
案外人异议经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即便其再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同一异议请求,依然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而非异议请求。
本案案号:(2021)川11执异2号,(2021)川执复158号案例编写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王长军
5.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可排除执行的条件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子女基于离婚协议对未过户房产同样享有物权期待权,应认可子女享有的独立请求权地位,并综合考量执行债权性质、离婚协议是否真实、子女是否占有房产、房产未过户是否为子女过错等因素,判断子女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何者优先。
本案案号:(2019)苏1091民初2050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纪晓东
6.对公司监事或股东进行高消费限制的条件
裁判要旨
对公司监事或股东进行高消费限制,不但要考虑被申请人的股东或职务身份,还要考虑被申请人对公司经营活动或财务状况的实际影响程度,特别是在债务的产生和履行的问题上是否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
本案案号:(2020)苏0591执3312号,(2021)苏05执复61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朱文峰
7.动产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对于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动产交付,不应单纯看双方约定,而应综合案件情况,审查双方交易的真实性。
本案案号:(2020)鲁09民初236号,(2021)鲁民终559号案例编写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明明 孔祥昆
8.被执行人股份被执行拍卖后所生红利的归属认定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股份被执行拍卖后产生的其持股期间未分配的红利属于法定孳息,实质上是股权附属的权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权利在股权拍卖时已经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本案案号:(2019)苏0826民初6311号,(2020)苏08民终1379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弘
9.第三人在支付文件上签注“代付”内容构成债务加入
裁判要旨
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人同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号:(2020)皖0304民初2316号,(2021)皖03民终318号案例编写人: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正环
10.银行应自行承担因未及时划扣保证金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旨
担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代偿的,银行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扣划贷款本息。银行以行使自己选择权为由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借款人和担保人负担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增加,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案号:(2019)豫0202民初1757号,(2020)豫02民终1245号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慧玲 高新峰
11.股东对未届缴纳期的出资所享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已作明确约定的,股东对其认缴且未届缴纳期的出资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股东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债权人要求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
本案案号:(2019)闽02民初1133号,(2020)闽民终1346号案例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培花
12.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裁判要旨
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本案案号:(2019)京0105民初1815号,(2020)京03民终1038号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孙妍 吴琳,中国政法大学 姚静

本文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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