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女子16万买房拆迁获赔419万,卖家后悔称合同无效,法院如此处理...
2003年,魏思丽女士在当地村落花了十六万元购买了一块五百多平米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房屋。双方商量好价格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一晃15年过去了,这片区域要拆迁,按照房子的价值预估,魏思丽将得到419万元的拆迁款,而就在这时,当初卖房的房东母子突然跳了出来,表示他们也应该享有这笔拆迁款,还将魏思丽给告上了法庭!
2003年7月18日,时年33岁的下岗女工魏思丽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卖房广告,上面写着西城菜市场附近有房屋院落整体出售。魏思丽在看到此消息后便动了心思,因为下岗早,她就想用手里的闲钱做点什么,于是在看到这个卖房广告后,她就毫不犹豫地决定买下来。
当时房屋的主人是刘亚云,房屋是其丈夫田忠林的名字。但在前不久,她的丈夫因病去世了。由于为了给丈夫治病,她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欠了一屁股的债,看着还有两个儿子要抚养,没有办法的刘亚云只能将自家的房屋整体出售来换取生计!
广告刚刊登出来时,很快就有几个买家来联系,但他们出价大都是在十万左右,价格太低了,刘亚运就没有出售。而恰在此时,想要买房的魏思丽就看到了这个广告,并主动跟她联系,在看完房子商量价格时,魏思丽听说了刘亚云的遭遇后,身为女人的她,知道刘亚云生活的很不容易就动了恻隐之心,她在两人约定的数额上又多加了5000块,帮她凑了十六万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要知道那时候的5000块可不是个小数目,足以可见魏思丽这个人的心肠很好人很善良!
对于魏思丽的举动,刘亚云非常的感动,为了表达诚意,她在当年的购房合同上不但签上了自己和已故丈夫的名字,还让两个儿子也都签了字。可以说这是一份万无一失的合同,但即使这样,变故还是发生了。
于是魏思丽不想再听她胡说,便将她请了出去。本以为这事可以平息,可令她始料未及的是,2018年3月,魏思丽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当时她还很疑惑,自己也没有得罪人,怎么会有诉状呢,当看到具体内容后,魏思丽才发现,刘亚云居然把自己起诉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二,状告魏思丽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有规定,城镇户口不许买农村宅基地”
刘亚云母子找到了当年和魏思丽签署合同的致命漏洞,那就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在第二条规定中: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而法院当时的判审竟然也是合同无效!这让魏思丽很不理解!
2003年,刘亚云的房子正属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而是魏思丽恰好又是城市户口,因此,按照规定,两人的房屋买卖根本就违背了规定!而违背国家规定的合同,当然就是无效的。刘亚云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才敢有恃无恐的将她告上法庭,而得知真相的魏思丽心里很是不爽:“大家都是普通小老百姓,做不到熟知每一条国家规定。”并且在2003年买卖双方都不知道这一规定,即使有错也不能让她一个人来承担!
要知道如果她当年用这50多万买楼房的话,也能买四五百平的,放到如今的话起码价值五百多万,并且在这十五年间刘亚云一家都不说合同有问题,现在拆迁了就跳出来,这不是摆明了要钱嘛,可以说用背信弃义来形容她们一家丝毫不过分!
对于这个结果魏思丽当然不服啦,拆迁之所以能拿到419万的补偿款,主要是因为她把原来的房子扩建了三倍,还都东跑西跑办理了房产证,要不然就不可能拿到这么多钱!看着自己辛苦得到的拆迁款就这么被人夺取,魏思丽心里很不甘!
于是她决定最后争取一次,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那么这一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三,拆迁款该如何划分
2018年10月魏思丽又将刘亚云、田军及田浩告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希望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让背信弃义的家伙,平白获取!
而赤峰市红山区的法官,对于这个案子,也是非常重视的,在当时像这种案子不是个例,他那个地方有很多出售房屋的,如果解决不好的话,那么那些卖出去的人难免会生出其他心思!
刘洪军说:“我们不能让卖家因为这个空子占了便宜,在处理这类案子上,我们最大限度保护合同交易的契约精神”
之后法官又从诚实守信的角度判断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责任进行了划分。法院认定卖家对合同出尔反尔应该负主要责任,买家魏思丽负本案件的次要责任
于是在这笔419万的拆迁款中,魏思丽享有百分之七十,刘亚云享有百分之三十。除去284.81平方的拆迁款,刘亚云所建房屋为146.15平方也就是140万3千,在这140万3千中扣除魏思丽当初买房的16万,大约还剩124万,不过刘亚云一家只占百分之三十也就是分的37万2千,魏思丽总共得到了382万多。到此这个案件终于落地!
来源:法政第一线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违法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行政机关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往期文章:高院判例:裁定“终本”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往期文章:认罪认罚律师专用车位: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与司法裁判者的日常利益挂钩
往期文章: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1-2期裁判要旨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