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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如此摆放火腿肠被消费者起诉,法院判决:退钱并赔偿1000元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买到问题产品,一定要记得保留票据、照片等相关证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消费者维权途径有5条: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消协投诉请求调解;向工商、质监、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起诉。消费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或多种途径达到维权目的。
转自:南宁520、南天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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