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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黄色网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普法视频说的对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如今自媒体时代,很多法律从业人员纷纷加入了网上普法的队伍中,有的是为了宣传推广自己,有的是奔着流量变现的目的,不少的执法司法部门也加入了媒体社交平台领域,开办了自己的普法节目。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守法意识,是一件好事,但要好事办好,还需要普法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不过硬的话,所普及的法律知识、宣传的法律后果,则会适得其反,走上了违法的一面。如果宣扬的普法观点被执法司法人员采用,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的话,后果则不堪设想。

请看这个警察小姐姐的普法视频:


视频里讲了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浏览黄色网站违法吗?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浏览黄色网站属于查阅网上淫秽色情消息的一般违法行为。二、观看前后进行下载或者复制的行为违法吗?答:属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属于违法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将会被处以拘留或者罚款;三、转发的行为违法吗?答:可能还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转发的情节,会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还不忘报上了所在的公安机关的单位名称,以示以上普法观点的权威性。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浏览黄色网站,不属于违法行为。公安部1997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浏览”行为构成违反该行政规章的构成要件,还要符合“教唆犯罪”的另一个条件。依照上位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浏览”、“查阅”黄色网站,不构成违法行为。

本世纪初,曾经发生过一夫妻在家看黄色视频被公安机关查获进而受到的治安处罚的社会新闻,引发了广泛的是社会讨论。讨论的最终结果是,自己观看色情影片,不构成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注意,没有“浏览”字样。


下载黄色视频违法吗?很多人认为,所谓的下载,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复制”,应该视为违法行为。根据法条释义,这里的“制作”,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类似的《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指通过复制、录音、录像、翻拍、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根据百度百科,影片复制,方法是从原底上用全色性翻正胶片印洗黑白翻正片,再经过翻底印洗黑白拷贝。网友如果单纯的就是网上将影片下载到自己的本地电脑保存,并不是专业意义上的影片“复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所在的章节是“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立法的目的是旨在打击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网友们将影片下载的本地电脑进行浏览的话,影响的只是个人,不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关于下载黄色视频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问题,曾经因为公安机关的一个处罚案例,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媒体关注和社会讨论,《民主与法制时报》专门进行了分析报道,至今可见。当时的社会主流意见是,下载淫秽视频自己观看不用于传播的,不构成违法行为。


浏览,下载黄色视频,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是,转发传播的话,则是肯定会构成违法行为了,不管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就应该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如视频里说的,只要是转发黄色视频,就要“根据转发的情节,会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量要求的。


最后要说的是,普法节目,尤其是标榜是代表执法机关的普法节目,其本身就具有职务性和公信力,并非律师等社会成员所代表的法律认识或看法,一定要保证普法观点和法律依据的准确性。法律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准绳,而执法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认识,则是社会成员能接受到的“活的”法律施行,如果执法者的法律认识模糊或是不准确的话,很容易引发守法和执法的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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