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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何错判?:应维持一颗畏惧错判的谦虚之心

烟语法明 2022-12-05



01、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 
法官在任职期间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对于常人而言非常困难。来到刑事法庭的被告,基本都会被判处有罪,因此,法官不知不觉也习惯于“起诉=有罪”的形式,不经意间便对被告有先入为主的偏见。此外,法官的视野似乎令人感觉非常开阔,但意外的是,实际上却相当有限。
首先,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基本不会出现在供述调查书等搜查相关资料中;其次,即便存在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很多情况下也不会公开。因此,法官应常备先内省而后判案之意识。

02、实践“罪疑唯轻”原则
回顾那些通过再审而沉冤得雪的冤案事件,负责审判的法官只要保证“存疑有利于被告”,而不是“存疑有利于检察官”,那么许多冤案应该会消失于无形。

03、不将维持秩序感受带入到事实认定中
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时常伴随着危险,那就是法官会不自觉地带入维持秩序的感受。维持秩序的感受很容易与“必罚思想”相关联,尤其是认定有罪便会判处极刑的重大案件,法官便很可能在维持秩序的感受下怀有“使命感”,轻易地将事实认定往有罪方向考虑。

04、意识到对“了解人了解社会”的不足
法官的书本知识确实比普通民众渊博,但是在实际的生活经验上,却未必比人家丰富。法官在了解人与社会方面存在着不足,应当被铭记。

05、不轻易相信供述证据
法官不是案件的直接目击者。法官通过阅读案件的证据资料,聆听相关人员的证词,间接的推理案件。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有时无罪证据会被隐藏,唯独适合自白的证据才会被选出,成为有罪的呈堂证供。
被告的自白往往会被人为修正、捏造以配合证据。因此,法官在基本重视物证的同时,要以“发现无罪才是刑事法官的责任”的态度洞察证据的存在形式,指出证据谬误的可能性。

06、不要轻视审判时被告的辩解
由于忍受不了侦查阶段的严酷审讯,只想迅速了结眼前的痛苦,经常有嫌疑犯觉得“我还有机会在法官面前陈述事实,法官一定会相信我”,于是便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最终作出了虚假的供述。
当出现审判时被告否认起诉事实的情况时,正是考验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身资质和真实能力的时刻。法官应经历一次换位思考,站在被告的立场上先自问:“被告为何要否认?自己若是被告会如何做?”,之后再研究被告陈述内容的合理性。

07、不要对鉴定坚信不疑
法律人几乎都来自文科专业,原本就欠缺自然科学相关的专业思维训练。因此,在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事项上,唯有依靠鉴定。但是,不少重大犯罪案件正是由于鉴定有误而造成错判。因此,法官也应当强化自然科学的思维训练,但假如实在办不到,那就应当在谦虚、合理地判断证据方面多下功夫。

08、充实审理与合议
法官都很忙。但是,再忙也必须在被告否认起诉事实的案件上格外充实审理,不可只顾着“审理的速度”。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时自然有其理由与原因。

09、认真书写有罪认定理由
假如法官要下达有罪判决,那么就应该在判决理由中详细说明认定有罪的心证形成过程。如果日常判案中能够坚持做到这点,这种行为便可成为促使法院慎重判案的利器。在立法论上,在被告否认起诉事实的有罪判决上,法官应当有义务对有罪认定进行详细说明。

10、时常保持“百姓视角”
在事实认定中,普通民众的一般常识(法律中称为“经验法则”)必须始终发挥作用。
遵循民众常识,虚心评价所有证据是事实认定的根本所在。法官虽然在闭塞的官僚机构中,尤其是在严苛的职务评定与晋升体制下过着颇受限制的生活,但是依然要努力地时常保持“朴素的百姓视角”。

在这样的努力下,维持着一颗畏惧错判的谦虚之心的法官,才是真正值得国民信任的好法官。

(本文节选自《法官因何错判》,作者:秋山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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