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公告》禁止接收、悬挂锦旗,执法司法机关不应以锦旗彰显公正!
近日,一则河南焦作山阳公安分局关于禁止接收、悬挂陈列锦旗的《公告》在网上热传。
近些年,司法机关因为宣传自己办案收到一方当事人的锦旗表彰而引发的翻车事故,可谓层出不穷。
2018年9月19日,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介绍了当地检察部门在审理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中,尽管受害人系未成年的17岁女孩,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小赵今年才16岁,还是一名初二学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了大量和解工作,双方父母“冰释前嫌”。家长赔偿了被害人8万元后,小赵由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继续回学校上学。
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没想到的是,这则检察院官宣发布、宣传自己办理的这起获得了当事人锦旗表彰的案件被公开后,受到了法律圈乃至社会层面的一致抨击,认为这是在违背法律精神、放纵和鼓励犯罪,还引来了央媒的评议。
早在2005年4月,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就对外宣布,今后青岛市两级法院已经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办案人员和各庭室不得收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等)通过任何方式赠送的锦旗、牌匾、感谢信等表意物品;已经收受的,不得在办公室或其它场所悬挂、张贴和摆放......青岛中院认为,表意内容基本上都是赞扬法院和法官“严格执法”,“铁面无私”等美好言辞,但是法官作为裁判者,对案件依法公正裁判,是应该履行的职责。2010年初,河南省公安厅提出,今后不再以群众赠送锦旗、镜匾、感谢信等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及等级化管理的条件,不再统计上报接受锦旗、镜匾、感谢信的数据。
司法机关,尤其不能接受当事人的锦旗,因为司法案件,必定会涉及原被告、加害人及受害人双方(有时受害方不是具体的个人或单位,但也是法律所保护或倡导的社会秩序),双方所持的立场也必是相反的。司法机关办案,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单纯的考虑一方当事人的情理和要求。裁决结果作出后,一方当事人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就会给人造成的基本印象是,难道司法机关没有依法依规,在处理上偏袒了送锦旗的一方?有表彰的,就会有抗议的,如果送来表彰是彰显正义,那么受到抗议的,是不是就代表不公正?
作为执法司法机关,应该牢记,秉公执法、追求公平正义,是本职工作,做到了是本分要求,不应该有受到表彰的心理需求,因为秉公办案接收、展示锦旗,结果必会适得其反。引用河南焦作山阳公安分局《公告》的结尾:希望大家不要再赠送锦旗、镜匾等物品,期待大家以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监督公安(等)机关执法活动等方式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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