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2年交通事故
分行业赔偿标准
居 民 收 入 和 消 费 支 出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47066 | 128.95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29314 | 80.31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794 | 82.84 |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14299 | 39.18 |
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94768 | 259.64 |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98094 | 268.75 |
死亡赔偿金 (城乡统一) | 47066×20 =941320 |
丧葬费 (城乡统一) | 98094÷2 =49047 |
分 行 业 城 镇 非 私 营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 2021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含劳务派遣) |
农、林、牧、渔业 | 66562 | 182.36 |
采矿业 | 115253 | 315.76 |
制造业 | 83264 | 228.12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23841 | 339.29 |
建筑业 | 77683 | 212.83 |
批发和零售业 | 75805 | 207.6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7658 | 294.95 |
住宿和餐饮业 | 54790 | 150.11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6551 | 319.32 |
金融业 | 157609 | 431.81 |
房地产业 | 83125 | 227.7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83219 | 228.00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21713 | 333.46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6383 | 154.47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62217 | 170.46 |
教育 | 111138 | 304.4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20120 | 329.1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02834 | 281.74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11073 | 304.31 |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2022年1月20日和6月10日公布的2021年度数据整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赔偿规则 |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责任赔偿; |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由侵权人按责任赔偿。 |
二、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限额 (自2020年9月19日起执行) |
名称 | 限额 | 赔偿项目 |
死亡 伤残 赔偿 |
18 |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优先受偿。 |
医疗 费用 | 1.8万 |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单纯的牙齿修复矫正,属于治疗费用;牙齿完全损坏无法恢复,需要种植牙的,种植牙及后续更换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
财产 损失 | 0.2万 | 包括维修费、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用等。 |
无责 赔偿 | 死亡伤残 | 1.8万 |
赔偿项目同上 |
医疗费用 | 0.18万 |
财产损失 | 100元 |
提 示 |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交强险赔偿人身损害但不赔偿财产损失的情形 |
1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
2 |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
3 | |
| 1、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四、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
医 药 费 |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残 疾 赔 偿 金 | 无论受害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一律按城镇标准计算: |
1.计算期限一般20年,60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按100%赔偿;二至十级,则以10%比例依次递减,即二级90%,三级80%……十级10%; 3.山东省多处伤残计算方法: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2-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超过100%; 4.据鲁鉴协[2017]2号文件,自2017年3月23日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废止,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两高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 |
死亡赔偿金 | 无论受害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一律按城镇标准计算: |
60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丧 葬 费 | |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 1.无论受害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一律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适宜按照年限分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不足18周岁计算至18周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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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 补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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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工 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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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 理 费 | | |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
营 养 费 | |
三期 评定 | 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外委托鉴定,可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合理确定。 |
交 通 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当事人不能提供票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长短、是否转院以及住所地等情况,酌情认定。 |
残疾 辅助 器具 费 |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山东省执行标准: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1000-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5000-10000元。审判实践中,一般每级伤残1000元,即十级1000元、九级2000元……一级和死亡的10000元;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5-10倍赔偿,构成伤残的一般为5000元起步。 |
一般只有构成伤残的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于涉及面部瘢痕、孕妇流产等特殊情形,虽不构成伤残但对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的,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受害人无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般不支持;侵权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处刑罚,受害人另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支持。 |
施救费 维修费 车载物品损失 车辆重置费 合理停运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评估费 鉴定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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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往期文章:如何“宽严相济”“量刑均衡”...《<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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