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宝马女醉驾案是交通肇事罪?不应被忽视的几个法律问题
近日,9月2日深夜发生的,湖南娄底“宝马车撞人一路拖行”的交警现场执法视频引发网友热议。
视频里,一辆宝马车被交警拦停,女司机先是坐在车内拒不下车,疑似在接打电话求助。在多名交警严词勒令后,女司机从副驾驶车门下车。只见,女司机穿着高跟鞋,走路不稳,被交警带至另外一旁,查看车轮下方的伤者。视频里,挂在车轮下已经被拖行了一公里的伤者,衣服破损严重,身体伤痕累累,惨不忍睹。
令网友们气愤的是,并不是交通肇事,甚至不是其醉驾,而是女司机在现场的冷漠和“熟练”表现。现场交警的反应是,强行拽其下车,指着卡在车轮下血肉模糊的受害者,大声怒吼道:“来,来,熄火,熄火,下来,下来,看清楚,看清楚,你还狡辩什么,(下面)这是个人啊。”用网友的话说,“真的非常冷血!”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现场较完整的执法视频,女司机看到车轮下受害人的第一时间表现,可以看到是过失的正常反应吗?认定其是过失犯罪,是否定性准确呢?
首先,关于醉驾拖行受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肖某知道受害人被拖行的事实,案件的定位不应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应该是故意杀人罪。据新黄河报道,有当地网友称,该名女司机在老卫校撞人后,并不停车,直到珠山国际小区附近被交警拦下,拖行1公里多。
法院终审认为,经查,可以确认唐某知道被害人在其车下的事实,只是其不确定受害人头还是脚在其车下,现场目击证人也证实告诉过唐某“人在你车子下面”。唐某交通肇事后拖着受害人逃离现场,虽然是为了逃跑,但其依据常识,能够认识到上述行为必然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因而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详见《女司机驾驶宝马撞人后拖行,被交警拦下还不配合?司法案例:撞人后仍拖行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可判死刑》一文)
希望警方核实查明该线索,如果属实的话,应该追究这位“高人”的同案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以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负有实施救助,防止被害人伤亡加剧的法定作为义务。如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不但增加了被害人人身安全风险,还具有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极大可能性;如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在知道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拖行,驾驶人可构成积极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指使人其拖行的,与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警方有必要查清,肖某肇事之后通话对方给出的具体建议内容,这里边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再次,有网文显示,肇事的女司机的身份为某医院的医生,这条信息涉及到其公职人员的身份。现场视频显示,肖某被交警强行拽下车后,尽管事后查验其处于醉酒状态,发现现场众多摄像头后,其有一个屡屡脱下腕表的动作。这个细节,被众多网友质疑是为了掩饰腕表的名贵。
根据《警方通报》,肖某年仅28岁,但驾驶宝马车系,如果再手戴名贵手表的话,则有必要查明其财产来源情况。根据《刑法》规定,公职人员具有解释其财产来源的法定义务,涉及的罪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在无法查证属于受贿、贪污情形,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从现场视频上看,肖某的“冷静”和冷漠表现,已经不足以用道德范畴的词汇对其进行评价了,只有从法律上评价其行为了。希望当地的司法机关,深入查明案情过程中,重视以上几个法律问题,让根本不在乎道德素质、道德根本不足以约束其行为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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