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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交警大队长“专业”处理货车运输超载超百次,收受好处费近百万

烟语法明 2022-12-05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03刑初6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洪声,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鞍山市GA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纪委民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留置,于2022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
辩护人隗琦,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2022﹞Z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洪声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佳、检察官助理曹砾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洪声及其辩护人隗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顾洪声在担任鞍山市GA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经开交通安全管理大队(以下简称:经开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体运输公司、货车车主在货车运输超限超载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289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略)
二、贪污罪

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顾洪声利用其担任经开交警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中石油(鞍山)红旗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小旗加油站,使用经开交警大队公务油卡,套取加油款503次,合计套取现金150683.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王某2、徐某、孟某、于委、赵某1、程某1、王某3、高某、代某、曲某、王某1、范某、邵某、史某1、于某、陈某、李某1、杜某、来某、董某、熊某、张某1、马某、李某2、赵某2、王某4、杨某、王某5、史某2、隋某、李某3、蒋某、王某6、刘某1、王某7、祝某、姜某1、李某4、姜某1田、崔某、程某2、苏某、林某、黄某、李某5、李某6、韩某、田某、英树纯、赵某3、柳某、朱某、张某2、石某、刘某2、郑某证言,被告人顾洪声供述和辩解,干部任免审批表、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套改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员聘用表,微信账号注册及绑定情况、微信转账记录、关于鞍山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设置临时路警联合执法超限检测点的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鞍山市铁西区监察委员会暂扣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登记表,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加油卡套现明细,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洪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洪声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顾洪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顾洪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家属患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顾洪声在担任鞍山市GA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经开交通安全管理大队(以下简称:经开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体运输公司、货车车主在货车运输超限超载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289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间,顾洪声为王某2实际控制的鞍山三和通运输有限公司及鞍山翔和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34次收受王某2好处费共计83000元。
2、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徐某经营的鞍山嘉鸿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8次收受徐某好处费共计40000元。
3、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顾洪声为孟某所在的鞍山市宝骏运输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3次收受孟某好处费共计20000元。
4、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间,顾洪声为个体车主于委(曾用名王海)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于委好处费共计20000元。
5、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间,顾洪声为赵某1经营的鞍山市鑫凯龙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3次收受赵某1好处费共计20000元及价值2000元餐饮储值卡。
6、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程某1经营的鞍山市家和宠物市场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程某1好处费共计20000元。
7、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顾洪声为个体车主王某3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3次收受王某3好处费共计5000元。
8、2018年10月,顾洪声为个体车主高某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高某好处费5000元。
9、2018年9月,顾洪声为代某经营的鞍山市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代某好处费10000元。
10、2019年10月,顾洪声为曲某朋友王某1驾驶摩托车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提供帮助,收受曲某好处费20000元。
11、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顾洪声为于安苓经营的鞍山宝润二手车市场周末车市出警维持交通秩序提供帮助,分64次收受于安苓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02400元。
12、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顾洪声为个体车主李某1拖拉机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李某1好处费共计20000元。
13、2019年4月至12月间,顾洪声为个体车主杜某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杜某好处费共计44000元。
14、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个体车主来某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来某好处费共计50000元。
15、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顾洪声为董某经营的辽阳石金泰运输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2次收受董某好处费共计15000元。
16、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熊某所在的海城市振辉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熊某好处费共计40000元。
17、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顾洪声为张某1所在的营口市荣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3次收受张某1好处费共计13000元。
18、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间,顾洪声为马某所在的鞍钢建设集团汽车吊装运输分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马某好处费共计20000元。
19、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李某2所在的鞍钢房产建材搅拌站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李某2好处费共计12000元。
20、2018年至2019年间,顾洪声为赵某2所在的鞍钢矿山汽车公司二队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赵某2好处费共计20000元。
21、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王某4所在的鞍钢汽运公司第一运输分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王某4好处费共计20000元。
22、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间,顾洪声为杨某所在的鞍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杨某好处费共计20000元。
23、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王某5所在的鞍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6次收受王某5好处费共计30000元。
24、2020年1月,顾洪声为史某2所在的鞍山市德邻路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史某2好处费5000元。
25、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间,顾洪声为隋某所在的鞍钢房产机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隋某好处费共计20000元。
26、2020年4月,顾洪声为李某3所在的鞍钢矿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危货队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李某3好处费5000元。
27、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蒋光旭所在的宝德钢铁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5次收受蒋光旭好处费共计25000元。
28、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王某6所在的紫竹集团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王某6好处费共计20000元。
29、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刘某1所在的辽宁彭辉集团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3次收受刘某1好处费共计30000元。
30、2018年12月,顾洪声为王某7经营的鞍山奇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涉牌涉证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王某7好处费1000元。
31、2019年3月至9月间,顾洪声为祝某所在的鞍钢建设集团建材分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祝某好处费共计12000元。
32、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姜某1经营的鞍山钢都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姜某1好处费共计20000元。
33、2019年12月,顾洪声为个体商户李某4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李某4好处费2000元。
34、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间,顾洪声为姜某1田经营的东鞍山卸载站增加收益提供帮助,分3次收受姜某1田好处费共计15000元。
35、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间,顾洪声为崔某FFJY的黄屯分装卸载站增加收益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崔某好处费共计35000元。
36、2018年,顾洪声为程某2所在的鞍山市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程某2好处费5000元。
37、2018年6月,顾洪声为个体车主苏某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苏某好处费5000元。
38、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顾洪声为林某所在的鞍钢民企运输五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2次收受林某好处费共计10000元。
39、2019年10月,顾洪声为黄某亲属高升富(曾用名高青刚)饮酒驾驶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黄某好处费5000元。
40、2019年12月,顾洪声为个体车主李某5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李某5好处费5000元。
41、2018年1月,顾洪声为李某6所在鞍山市民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收受李某6给予的价值3000元大商集团购物卡。
42、2017年9月,顾洪声为韩某所在辽宁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借2018年、2019年春节之机,分2次收受韩某给予的共计价值2000元大润发购物卡。
43、2018年,顾洪声为田成广所在的鞍山吉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借2019年春节之机,分2次收受田成广给予的共计价值1000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44、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顾洪声为英树纯所在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鞍山市配送中心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借2018年、2019年春节、中秋节、2020年春节之机,分5次收受英树纯共计价值2500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中石油海鲜礼包购物卡。
45、2017年12月,顾洪声为赵某3所在的鞍山东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借2018年、2019年、2020年春节之机,分3次收受赵某3给予共计价值3000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46、2017年2月至2020年2月,顾洪声为经开交警大队工勤人员柳某及其朋友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5次收受柳某给予好处费共计38000元。
47、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顾洪声为经开交警大队工勤人员朱某亲属货车运输超载被经开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朱某给予好处费共计2000元及价值6000元百盛商场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2、徐某、孟某、于委、赵某1、程某1、王某3、高某、代某、曲某、王某1、范某、邵某、史某1、于某、陈某、李某1、杜某、来某、董某、熊某、张某1、马某、李某2、赵某2、王某4、杨某、王某5、史某2、隋某、李某3、蒋某、王某6、刘某1、王某7、祝某、姜某1、李某4、姜某1田、崔某、程某2、苏某、林某、黄某、李某5、李某6、韩某、田某、英树纯、赵某3、柳某、朱某、张某2证言,被告人顾洪声供述和辩解,干部任免审批表、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套改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员聘用表,微信账号注册及绑定情况、微信转账记录、关于鞍山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设置临时路警联合执法超限检测点的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鞍山市铁西区监察委员会暂扣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登记表,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贪污罪
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顾洪声利用其担任经开交警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中石油(鞍山)红旗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小旗加油站,使用经开交警大队公务油卡,套取加油款503次,合计套取现金150683.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石某、刘某2、郑某、张某2证言,被告人顾洪声供述和辩解,情况说明,加油卡套现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顾洪声已全部上缴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洪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顾洪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上缴全部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洪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顾洪声违法所得人民币1079583.9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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