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纪要: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甲说:肯定说
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查收集。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乙说:否定说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就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别、判断后得出意见。在当事人诉辩对抗过程中,是否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将影响裁判的公正。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持谨慎立场,本条规定的五项情形非常明确,没有兜底条款,也没有扩大适用的余地。实践中确有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发生举证困难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在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前提下,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凡不符合本条规定,又没有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贺小荣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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