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发布)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告王润生与被告王牛生、第三人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居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立案受理。王润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太原第二监狱红沟(职工宿舍楼)筒子楼6层605 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2.依法判令被告腾空太原第二监狱红沟(职工宿舍楼)筒子楼6层 605 房屋;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涉案房屋的相关《居住合同》、《交款单》等;4.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等由被告及第三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二人系兄弟关系,原告王润生原是女原第二监狱汽车队的临时工,原告王润生在该单位上班两年多2008 年该单位上为了照顾原告王润生的居住将太原第二监狱红沟(职工宿舍楼)6 层 605 分配给原告王润生居住,实际上该案房屋一直由原告王润生的母亲与其叔叔一起居住几年后、该屋就一直由被告王牛生(原告王润生的弟弟)租给别人了,且钱房屋的相关《合同书》、交款单开始一直由原告的母亲保管:生原告母亲去世后该房屋的相关《合同书》、交款单就一直由京告的弟弟被告王牛生保存,原告王润生一直想回去居住但被告王干生找各种借口推脱不允许原告居住,也不返还原告王润生该房相关的《合同书》、交款平。2021 年4月 26 日原告王润生的年年去世后兄弟俩因该房的居住权多次发生纠纷,长风东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调解未果,建议原告王润生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现因没情原因该涉案房屋所在社区也不允许原告在其地下室居住,多次建议原告去法院诉讼解决。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长期性无偿性、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居住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居住的权利,是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使用房量的一种权利。其主要行使权利的方式就是占有和使用,使用是居住权的核心,而且使用也限于居住为主要目的,这是居住权制演设立的本来含义所在。我国法律承认居住权,保障特定人群的爱住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八条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了: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特起诉,请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案涉房屋支生的争议系因第三人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发画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王润生牛生、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院长信箱】“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建议”的答复
经研究认为,网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内容理解不准确,上述通知不应予以废止,理由如下:
1、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从通知内容看,一是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范围。通知第一项规定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我院1993年11月24日颁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二是明确房地产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以解决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在法院内部分工不明确问题。
从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看,符合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存在仅解决1999年房改前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问题,不会造成目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按照通知规定导致无法起诉情形。人民法院至今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房地产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适用良好,缺乏废止的理由。
2、我院已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房地产案件的受理及审理问题。
2003年,我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规定,以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民事权益。该司法解释名称表述,体现了通知确定的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依照通知及该司法解释规定,1999年房改后出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实践中,未发生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情形,不需针对商品房市场情况制定新的通知。
律师问:遭遇法院依据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驳回起诉,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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