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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杂物起火致人伤残,业主赔443万元,物业担633万余元全额补充赔偿责任
老王是朝阳区某小区业主住二楼,退休后长期将其捡拾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大量堆放在楼道内,打算卖废品贴补家用。该小区是个老旧小区,没有电梯,每层的户数还不少,楼梯是唯一的上下楼通道。
2020年1月27日晚间,老王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发生火灾,住在四楼的小瑞想要下楼逃生,却被老王堆放的杂物挡住了唯一逃生的出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
小瑞伤势很严重,其中最严重的是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双手手腕以下的部分完全缺失。此外,左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即使安装假肢,手臂功能也可能不能完全恢复。另外,小瑞面部体表也有烧伤伤痕,伤情比较严重。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先生及物业公司应对小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王先生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
王先生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先生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但据法院查明,按照物业公司自行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纠正、排除的,应向消防机构报告。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更未纠正、排除,也未向有关机关报告。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此前,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可能存在遗留火种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先生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综合评判确定王先生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王先生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不当,并予以改判。
(三中院判决书部分内容 )
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三中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虽辩称对于业主堆放在公共楼道内的物品,由于所有权问题,自行清理可能涉及其他纠纷,物业公司也曾对拾荒的业主进行过多次劝说,但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法院认定,导致小瑞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先生和火种遗留人,但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先生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周,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这份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先生业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以外,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王先生无法偿还的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辛辛苦苦积攒最终却带来巨大损失,这也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楼道内堆放杂物要不得!
楼道堆放杂物造成住宅楼安全隐患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通道,是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私自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占用了逃生通道,严重影响了他人逃生。还有一些居民放置花盆、木箱等,发生居民被绊倒摔伤、衣服刮破、甚至刮伤等事故。
楼道堆放杂物易引发火灾
堆放可燃性物品的楼道对生命线形成巨大威胁,不但增加了火灾的发生率,更使人员撤离增加难度。同时也会给消防人员造成阻碍,后果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此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转自: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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