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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家人起诉检察官,喧嚣的媒体与慎言的司法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劳荣枝伙同其男友法子英先后实施4起抢劫、绑架、故意杀人致7人死亡一案,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结果。

二审死刑判决结果公布,尽管还有之后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但媒体对这个案件的关注也就减低了。没想到,该案件近期不断传出劳荣枝家属的声音,先是有红星新闻报道,劳荣枝家属已委托律师起诉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马皑名誉侵权,并在12月20日时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

他们认为,马皑教授在公开发布的视频中声称“劳荣枝在精神上是可以控制法子英的”、“在劳荣枝和法子英关系中,劳荣枝相对主动,法子英相对被动”。上述言论,是对劳荣枝无端指责,没有任何根据,严重扭曲事实,造成了很大的不好影响。

近日又传出,12月24日,劳荣枝家属委托律师,向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起诉南昌广播电视台侵犯劳荣枝名誉权。同日,劳荣枝一案的一审公诉人董某某,刘某某,也被起诉侵犯劳荣枝名誉权,还被向江西省纪检监察委实名举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有失检察官风范,恶意诱导舆论,破坏公正司法。
网络资料显示,让南昌广播电视台和一审公诉人惹上诉讼的,是以下这段电视采访节目。

劳荣枝家属认为:公诉人在判决尚未生效之前接受媒体采访,大谈劳荣枝个性人品,任意发表对案件的个人主观看法和各种推测,使用的“傻白甜”等词语构成了侮辱性,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诱导了舆论。代理律师也认为,一审公诉人以“傻白甜”“女魔头”“蛇蝎美人”等主观性的词语,属于侮辱性羞辱劳荣枝。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即便是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也可以与家属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人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起诉是每个人的权利,即便涉嫌刑事犯罪身在羁押监禁状态;即便是被判死刑的杀人犯,也享有人格不受侮辱和污蔑的权利,这些都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烟语君记得,“傻白甜”,好像是来自媒体报道的,劳荣枝当庭自称;用“女魔头”、“蛇蝎美人”形容一个已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的杀人犯,是否构成了侮辱性呢?这个有待法院最终查明事实,进行法律定性,个人认为,媒体或评论者如此评论,没有超越社会负面评价的范畴,应该是不构成侵权的。

(上图来自红星新闻的报道)

但是,公诉人是否能在案件尚未宣判前,如此公开评论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的刑事被告人呢?烟语君认为,这是不对的,至于是否达到了违法的标准,有待于法院的查实和认定。

近些年,有个不好的法制现象就是,司法机关屡屡在热门案件中,不再仅限于有限的案情侦查情况通报,或是在案情通报中,夹杂着未经证实的事实认定,甚至案件经办人在法院未宣判之前说出一些定性案件性质的话,屡受法律界人士的质疑和诟病。

有法律人就提出,案件尚在审理之中,甚至在审查起诉或侦查阶段,司法机关或者办案人员便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官方媒体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的宣传,甚至进行超越法律的道德批判,有违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司法中立性。一旦办案机关及人员的公开言论,被其后的法院认定事实打脸的话,就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与司法机关对案件慎言不同的是,媒体对于社会热门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则要相对自由,其依据是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事务具有知情权和评论权。正所谓喧嚣的媒体,沉默的司法。社会公众基于个人潜在行为规范的考量和个人安全的顾虑,而关心和热议热门案件,通过媒体不断挖掘的案件线索报道,形成各自的评论观点,难免出现五花八门、激烈纷呈,甚至混乱的舆论。
司法办案不是可以飘忽不定、允许反转的媒体报道、个人观点,需要运用法治的判断,用确定的事实证据去说话,以司法的理性去决断。沉默的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办案机关人员,更应该因为媒体关注而更加谨慎,用证据和事实说话,用法律程序说话。如果司法工作,也跟律师接受媒体采访随意发表观点一样,岂不是还没有办出案件结果已经输在了办案程序上,自己否定了自身的权威?
当一个热门案件出现之后,不排除司法人员也具有别人一样的社会评价权和个人好恶感,但这样的情绪,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带入司法办案的。很简单的例子,《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除了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案件未经审判发表倾向性的意见,或是诱导性的案件结果,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是有权要求其办案回避的。
此次劳荣枝家属起诉公诉人,实际上是给司法人员在案件未经审判之前,发表案件的倾向性意见现象,提出了一个警示。这样的案件,应该是此前没有过的。不管案件的结果如何,也是代表了,即便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司法人员中立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对于案情,值得思考的是,公诉人接受电视台的采访,究竟是司法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如果是司法行为,恐怕案件不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又该由哪个机关处理呢?司法人员身穿制服的接受媒体采访,访谈内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究竟应该由司法机关承担,还是由个人承担呢?
不管怎么说,还是那个观点,即使再热闹喧嚣的社会热点案件,办案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还是应该在案件终审宣判前保持沉默,和确切性的案情公开。切勿司法机关也参与媒体审判,否则,社会就没有“定海神针”了。司法文书,才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最有力的案件评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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