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微信公众号“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篇强烈谴责某法院工作人员暴力行为的文章(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qFe-lFy2lKQQHfOy1hRWw)。文章中,还有附有一下的视频和《谴责函》、《报案函》、《情况说明》说明事件的来由。
人家标的是原创文章,视频及原文就不转发了,可以自行查看。根据文章,事情的大致经过是:3月24日,该律所的工作人员去某法院刑庭办公室送申请延期开庭的律所公函,理由是,该所一律师此前已经接到另一法院通知,近期要参加一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和开庭,不能按法院传票的要求期间往返数千公里参加开庭。
没想到,律师公函遭到了法院法官的拒收。律所工作人员拿出手机拍照(此前也曾经拍过照),想作为送达的依据。法官呵斥不准拍照,动手抢手机,进而喊来了三四个人,抢下了律所工作人员的手机,删除了录音和照片。据文章称,以上的视频,属于法院人员删除之下的漏网之鱼。
文章称,律所研究了以上的情况,认为律所人员并无错误,系法院人员工作措施,向法院送达了《谴责函》,向属地司法行政部门作了报告,向属地管辖的公安机关书面进行了报案。这是一个老话题了。3月14日,有律师在网上公开喊话某法院,称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及传票通知自己的开庭日期,跟自己的另一个案件早就定好的开庭日期冲突,虽然自己解释并提交开庭传票告知,但依然遭到了法院人员的不予理会。律师举出了最高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文件规定,在网上喊话法院,“这样的规定不好使吗?”看来,律师也是实在没有办法了。
在很多法院人看来,开庭日期的决定属于法院的职权,律师开庭冲突了,应该自己想办法解决,不能因为一个律师不能出庭,耽误法院的审理计划。可是,也有很多人认为,只有办案律师了解案情,临近开庭更换律师,实则是对案件当事人不负责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接收法院的法律文书时,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予以证明,或是预留电子送达地址。同样的,诉讼法也规定了,法院人员接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提交的书面申请或是法律文书,也应该出具相关证明。可惜的是,现实司法中,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前面的法律规定,获得了遵守,后面的规定,少有落实。
烟语君就曾经遇到过,明明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了法官助理一套证据材料,可到了开庭,法官又跟烟语君索要,称换了法官助理了,材料找不到了。这种情况下,很少有跟审判人员计较的,案子毕竟还在人家手中,又没什么法律规定的责任,再提交一套就是。
同样的道理,即便是法院人员不出具书面接受材料证明,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也只能作罢。可有的文书,如书面申请之类的,甚至期限和案件定性的,重要程度不亚于法院的裁判文书,法院不出具书面材料,着实令人不安啊。不排除有些情况下,不出具接收证明,就是没提交、没收到的另一种意思。
4、法院内不准拍照,可遇到法院不出具书面回执,应该如何保存证据?按照《法庭规则》,庭审中,未经审判长许可,法庭内是不准录音拍摄的。按照司法文件,好像法院的信访场所,也是不准拍照录像的。至于法院其他的办公场所,是否能适用《法庭规则》和司法文件的规定,不允许拍照,这是个问题。
真如文章所言的话,法院人员不收取律所公函,不出具书面接受或拒收证明,且不准拍照证明已经提交申请,律所人员又该如何证明已经提交了书面申请呢?回去之后再邮寄提交?最后想说的是,仅是一个律师开庭冲突申请延期的事项,何至于闹成如此的抢夺手机、删除视频、公开举报呢?律师提交延期申请,决定权在法官,是否准许,按照规定给人家一个通知决定不就行了,有规定不依规,何必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呢?都是职业法律人,如果连这点小事都做不到依法处理、理性处理,还怎么让社会大众信任,可以依法审理裁决重大利益纷争的案件呢? 往期文章:丰县八孩母亲案一审判处两罪,其他法律问题还有争议
往期文章:正义往往败给现实:律师也只有离开法律行业之后才敢起诉律所
往期文章:“力挽狂澜”“阻托”的交警:公开透明才是最好的防腐剂
往期文章:男子用私密视频敲诈前女友,法院判了!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